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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暴雨中,一輛正在行駛的奔馳車進水受損,車主隨后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卻拿出免責條款拒絕賠償,車主遂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和銷售公司告上法庭。日前,南開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已就免責條款向車主進行了明示,故應進行理賠,據(jù)此,一審判決保險公司給付車主保險理賠款27萬余元。
2012年1月,女青年肖某在天津一家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一輛奔馳轎車。數(shù)日后,她與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并如約足額支付保費。同年7月26日,肖某駕車行駛至北倉道和外環(huán)線交口處時突降暴雨,造成其汽車進水受損。經(jīng)汽車修理廠定損,車輛損失為41萬余元。此后,肖某多次要求保險公司賠償,但保險公司均以保險免責條款為由予以拒絕。肖某認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及汽車銷售公司均未向其說明和提示該免責條款,因此,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無效。為維護合法權益,肖某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和汽車銷售公司連帶承擔其車輛維修款41萬余元。
法庭上,被告保險公司表示不同意肖某的訴訟請求,其理由是在雙方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已明確約定,發(fā)動機進水后,如汽車二次發(fā)動的話,保險公司不賠償發(fā)動機損失,且肖某修理汽車的地方也不是保險公司指定的。被告汽車銷售公司則表示,其公司是在授權范圍內(nèi)以保險公司的名義代收保險費、代向被保險人即原告交付保險單據(jù)的,屬民事代理,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結(jié)合已查明事實,法院認為,對于原告在合同訂立時是否認可本案損失屬于被告免責情形一節(jié),因被告未向法院提供“其在合同訂立時向原告做出了免責條款的明確提示,及原告做出明確認可”的相關證據(jù),所以對于被告該抗辯意見不予采納。原告因極端天氣導致車輛受損,且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原告有人為操作不當行為,依據(jù)對格式條款進行解釋的基本原則,應認定原告損失屬于被告理賠范圍。被告汽車銷售公司代理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所產(chǎn)生的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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