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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19日17時,孟某駕駛重型普通貨車向左轉(zhuǎn)彎時,適有胡某在人行道橫過道路,貨車左前部刮撞行人,致使胡某受傷。經(jīng)交通隊認定,孟某負全部責任,胡某無責任。該事故致使胡某鎖骨骨折,經(jīng)鑒定構(gòu)成十級傷殘。孟某是康某的雇員,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孟某系從事雇傭活動中,肇事車輛登記楊某名下。
雙方就賠償事宜協(xié)商不成,胡某提起訴訟,將孟某、康某、楊某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庭審中,被告康某提交了2份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第一份保險單記載的保險期間為2010年12月19日零時起至2011年12月18日24時止;第二份保險單特別約定中記載:本保單自出單之時起即時生效,保險期限自2011年12月19日17時32分起至2012年12月19日24時止。被告保險公司認為肇事車輛發(fā)生事故時不在保險期間,不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說法
法院審理認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交管部門認定被告孟某為全部責任,因其系從事雇傭活動中發(fā)生交通事故,故對原告胡某的合理損失應(yīng)由其雇主即被告康某承擔賠償責任。因其駕駛的車輛在發(fā)生交通事故之時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故本應(yīng)由保險公司承擔的強制保險賠償責任,由被告康某承擔。對于原告的合理損失,由被告康某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12萬內(nèi)先行賠償,肇事車輛登記在被告楊某名下,其對車輛未投保強制保險亦負有過錯,亦應(yīng)承擔連帶責任。原告胡某要求被告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法院最終依法判決被告康某、被告楊某賠償原告胡某各項損失共計5.6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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