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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就其所有的奧迪A6小轎車向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輛保險,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等。保險期限內(nèi)某日凌晨2時30分左右,車輛著火受損。消防部門的火災認定書認為火災原因可排除人為致災因素,不能排除車輛電器線路故障,不能排除遺留火種等其他因素引起火災。原告向被告報案后提出賠償請求,被告在長達3個月的時間內(nèi)既不發(fā)拒賠通知,也沒有賠償原告損失,原告后訴至法院,請求賠償原告因車輛發(fā)生火災造成的損失。庭審中,被告認為本案屬于保險公司(2009)版保險條款責任免除部分第三條第(五)項的“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被告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并已生效。依合同約定的(2009)版保險條款,車輛在使用過程中,因火災、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被告按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原告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火災嚴重燒損,火災原因認定“可排除人為致災因素,不能排除車輛電器線路故障,不能排除遺留火種等其他因素引起火災”。被告放棄申請鑒定的權(quán)利,對該事故及造成的損失無異議,該保險合同適用的保險條款為被告提供的格式條款,依照《保險法》及《合同法解釋》相關(guān)規(guī)定,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時,被告作為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提供該條款,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并對保險合同中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的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被告無證據(jù)證明在原告投保時向原告提供了該(2009)版保險條款并就該條款中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向原告作出提示及明確說明,依《保險法》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故對被告認為原告車輛火災屬于條款中免責事由不應賠償?shù)霓q稱不予采信,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為: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六條第一款: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對格式條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內(nèi)容,在合同訂立時采用足以引起對方注意的文字、符號、字體等特別標識,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所稱“采取合理的方式”。本案中上訴人已經(jīng)向被上訴人提交了保險條款(2009)版,該條款中對免責部分進行了特別印刷,足以引起被上訴人的注意。所以上訴人已經(jīng)盡到說明提示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按照公安消防大隊出具的火災原因認定,可以認定該起事故火災原因不明,屬于《機動車保險條款(2009版)》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規(guī)定的范圍。但保險公司不能證明自己給高某提供了《機動車保險條款(2009版)》,更不能證明就免責部分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但保險公司不能以該免責條款對抗投保人的賠償請求,維持了一審要求被告賠償?shù)呐袥Q內(nèi)容。
《保險法》關(guān)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規(guī)定
《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p>
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人有兩方面的義務:一是提示,二是明確說明。提示不等于明確說明,僅有提示不構(gòu)成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保險人的這兩項義務缺一不可,任何一項義務不履行,將導致相應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
《保險法解釋二》強化了保險人的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1.《保險法解釋二》明確了保險人提示的形式
《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它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p>
根據(jù)該條,保險人可以以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它明顯標志作出提示。實踐中,在保險條款中,較之于條款其他內(nèi)容,責任免除條款多以較大字號、黑體字等形式出現(xiàn),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保險公司往往以此種形式履行提示義務。
2.《保險法解釋二》明確了保險人明確說明義務的具體含義及標準
《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保險合同中有關(guān)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保險人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p>
什么是明確說明?就是對于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作出解釋說明。以題述案件中保險公司一方提出的責任免除條款“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災”為例,就是要解釋什么是自燃,條款中的自燃具體包括哪些內(nèi)容,如果發(fā)生自燃,對于投保人來說,將會產(chǎn)生什么法律后果(從保險合同角度,保險公司是否賠償),此其一。其二,解釋要做到常人能夠理解。這就對于保險人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對于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僅僅投保人理解還不夠,要做到常人能夠理解,因為投保人的理解和常人理解之間理論上仍會有一定的差距,投保人理解未必意味著常人就理解。唐代詩人白居易做詩,力求通俗易懂,明白曉暢。據(jù)說他每寫一詩,必對家中老嫗讀之,老太太能理解的就抄錄,不明白的就改寫。保險人對于免責條款的解釋說明,也應以這樣的標準要求自己,做到“老嫗”類的常人能夠理解。
對保險公司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建議
上述案例中,因為被告無證據(jù)不能證明給高某提供了《機動車保險條款(2009版)》,更不能證明就免責部分進行了提示及明確說明,所以法院認定其未履行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判決保險公司敗訴。筆者認為,從此案的判決以及《保險法解釋二》的內(nèi)容看,保險公司目前關(guān)于明確說明的做法還不規(guī)范。筆者在此就保險公司如何履行明確說明義務提出如下建議供參考。
1.現(xiàn)行保險公司關(guān)于明確說明的普遍做法
在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中,設(shè)置有“投保人聲明”欄,內(nèi)容一般為:“保險人已將投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包括黑體字部分)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經(jīng)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上述所填寫的內(nèi)容均屬實,同意以此投保單作為訂立保險合同的依據(jù)?!敝笫峭侗H说暮灻?蓋章。
2.對現(xiàn)行做法的分析
僅憑投保人聲明欄的簽名/蓋章而沒有其他證據(jù),能證明投保人見到過保險條款,不能證明保險人將保險條款交給投保人,此其一。其二,從聲明措辭看,“保險人已將保險條款向本人做了明確說明”,但沒有關(guān)于如何做明確說明的內(nèi)容,如果在明確說明義務履行上發(fā)生爭議,保險人將很難舉證證明自身履行了該項義務。
3.保險公司可以制作《保險人免責條款說明》的形式,完善自身對《保險法》規(guī)定的“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
《保險法解釋二》第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對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負舉證責任?!备鶕?jù)該條,保險人提出自己履行了有關(guān)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由保險人自己承擔舉證責任。為了證明對于明確說明義務的履行,筆者認為,保險公司可以采取如下做法:在保險合同的訂立過程中,將需要明確說明的有關(guān)免責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方式做出解釋,起名為《保險人免責條款說明》,一式兩份,預留投保人簽字的欄目,送交投保人簽字后,自己保留一份附在保險合同中,作為自己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的書面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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