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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施女士花130萬元買輛寶馬車,2011年為愛車辦了保險,新車購置價那欄填的是82萬。不幸的是同年,寶馬車就出了一場大車禍。施女士向保險公司索賠車損費、施救費等總共70萬元。不過保險公司卻認為,車禍中寶馬車的損失超過了車輛的實際價值,屬于全部損失。而雙方在保險單上約定,全損時,保險公司只賠實際價值40多萬。到底賠70萬還是40萬?雙方訴至法庭,日前玄武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約定的新車購置價82萬是有效的,最終按殘值判賠49萬。
寶馬與貨車相撞損失70萬
2006年,施女士斥資130萬買輛寶馬車,2011年2月她向人保南京分公司申請給車辦理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和不計免賠等保險。在新車購置價一欄填的是82萬,而不是購買時的130萬。但同年11月,寶馬車在高速上與一輛貨車相撞,交通部門認定是施女士全責。施女士驚魂未定,趕緊向保險公司報案。
同時施女士請南京市價格中心評估,車輛的損失為66萬。她向保險公司提出車損費、施救費等共70萬元。
保險公司只肯賠40多萬
但保險公司卻不同意,評估寶馬車換件項目共計108項,損失程度是非常嚴重,被推定為全部損失。在向法庭出具的保險單上,稱如果出車禍,按照事故發(fā)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確定保險價值。那么保險金額怎么確定呢?保險單上稱,當車輛損失大于車輛的實際價值也即是全部損失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只賠車輛的實際損失。在這個案子中,保險公司只愿意賠寶馬在發(fā)生車禍時的實際價值。而實際價值的算法,為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減去車輛的折損,也就是82萬減去38萬的折損,保險公司提出賠付44萬。
自己130萬的愛車,就賠44萬?施女士覺得賠得太少了。施女士堅稱,給車輛投保時,跟自己同款寶馬已經(jīng)停售了,而相近款型的車價格是130萬。用130萬減去折舊費,車子的實際價值遠遠高出修理費用66萬,所以她認為保險公司應該按損失賠70萬,而不是按殘值賠44萬。
法院采納保險公司的理由
雙方最終訴諸法律,玄武法院日前作出判決。法院認為,保單上注明新車購置價是82萬,而且雙方約定發(fā)生事故時,按照新車購置價來確定保險金額。因為投保時,施女士的車已經(jīng)購買5年了,而且同款車也停售了,新車購置價是參照與這輛寶馬最相類似的一款轎車當時的新車購置價格。而且這個約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達有效。所以車輛的實際價值應該是82萬減去折舊費而不是130萬減去折舊費。
對于車輛的實際價值,法庭重新計算?!皬某醮蔚怯浀?006年4月的次月開始計算,至事故發(fā)生的2011年11月20日,是66個月,每月約定的折舊率是0.6%”,減去折舊金額以后實際價值是49萬元。法院又委托鼓樓價格中心鑒定,同樣為49萬。法庭最終判保險公司賠付施女士寶馬車出事故時的實際價值49萬。
如果施女士在投保時,新車購置價填的是130萬,在這次理賠中,保險公司是不是就應該按車輛損失賠70元呢?昨天下午,記者聯(lián)系到承辦此案的李法官。他解釋即便投保時填寫130萬,施女士同樣要出證據(jù)證明這款車當時市場價是130萬,如果沒有證據(jù),依然不行。如果保單上填的是82萬,而施女士現(xiàn)在能提供證據(jù)證明當時新購價是130萬,仍然按82萬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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