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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了車險,最擔心的就是出了事故不能理賠。去年6月份,長春市民趙先生在沿京沈高速公路口北京往沈陽方向行駛至5811km+400m處,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與護欄碰撞,造成車輛損失和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失,共計18萬多元。然而,在理賠上,保險公司卻因車輛超載不予理賠,對此,車主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起訴原因:因車超載保險不予理賠
2012年2月20日,趙先生所開的半掛車,單位為其投保了271000元的車輛損失險和2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就在2012年6月17日4時,趙先生所駕駛的車輛沿京沈高速公路口北京往沈陽方向行駛至5811km+400m處,因操作不當致使車輛失控后,與護欄碰撞造成車輛損失和高速公路路產(chǎn)損失的交通事故。
事故發(fā)生后,經(jīng)遼寧省鞍山市交警支隊認定,趙先生負全責。2012年6月19日,趙先生向遼寧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盤錦管理處賠償路產(chǎn)損失38740元,之后主掛車被拖回長春,趙先生支付了車輛施救費17000元,主車修理費91945元,掛車修理費29325元,原告向修理廠支付修理費121270元。車輛修理以后,因車輛存在故障趙先生又支付修理費8000元。
趙先生認為,既然投保了,這筆錢就應該由保險公司負責承擔,現(xiàn)在這筆錢都是他承擔的,所以他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然而,在賠償方面,保險公司并不支持,理由是該輛車存在超載的情況,才導致了車禍的發(fā)生。于是,趙先生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
車主勝訴:保險公司支付16萬賠償
此案經(jīng)過審理后,吉林睿智律師事務所的李云峰律師認為,此事故經(jīng)鞍山市交警支隊認定,因趙先生駕駛不當致使車輛失控與護欄碰撞,造成車輛損失的交通事故,他負全責,并不是超載是主要因素,所以保險公司的不理賠說法并不能認同。
對此,法院認為,保險公司以車輛超載拒絕賠償車輛損失,和對第三者損失在應賠付的范圍內(nèi)減少賠償數(shù)額以及施救費應當按照車與貨的重量比例分擔的主張,因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按照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對免責條款有向被保險人明確說明的義務,保險人應當就免除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法律后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解釋。本案保險單特別約定中,只約定了第一受益人,并沒有特別約定車輛超載免除責任條款。
然而,保險公司沒有舉出已向保險人趙先生明確說明的證據(jù),僅憑打印在保單上的重要提示,不足以證明盡到了明確的說明的義務,故用重要提示作為免除條款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以此排除趙先生權利的拒賠抗辯理由不成立,此次交通事故,趙先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合理部分應予保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保險公司支付給趙先生修車款等相關款項16萬多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其間的債務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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