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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無駕駛證的車主駕車相撞,致一名乘客死亡,因無證駕車,保險公司拒絕賠償,為此,死者家屬起訴至法院索賠。近日,廣西貴港市港南區(qū)人民法院審結該案,判決被告保險公司賠償原告梁銘、胡眉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110000元(不包括被告梁正已經(jīng)支付的50000元);
2012年10月21日10時許,被告梁正在沒有取得拖拉機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登記車主為其本人的多功能拖拉機在路上行駛,梁玉香在沒有取得駕駛資格的情況下駕駛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搭載梁麗同向在后行駛,梁玉香駕車從行向左側超越多功能拖拉機過程中操作不當,致使梁玉香、梁麗連人帶車倒地,倒地后梁麗被多功能拖拉機左前輪碾壓,造成梁麗當場死亡,梁玉香受傷,無號牌摩托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經(jīng)貴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交通事故處理大隊處理,認定梁玉香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被告梁正負本次事故次要責任,梁麗不負本次事故責任。
另查明,梁麗,女,2004年2月出生,農(nóng)民。原告梁銘、胡眉系梁麗的父親和母親。庭審中,原告明確表示放棄對梁玉香的訴訟請求。被告梁正為多功能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6月22日0時起至2013年6月21日24時止,其中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
再查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與被告梁正在交警部門的主持下,達成了賠償協(xié)議,即由被告梁正賠償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共計50000元,除該賠償款后被告梁正不再另外賠付,被告梁正已經(jīng)按照協(xié)議支付原告50000元。參照2012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計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有:1、死亡賠償金:5231元/年×20年=104620元;2、喪葬費:2846元/月×6個月=17076元;3、處理后事誤工費:19131元/年÷365天×3人×3天=471.72元;4、交通費:500元,合計122667.72元。因為賠償問題,原告訴至法院,提出上述訴請。
綜合原告訴稱與被告辯稱,本案的爭議焦點有: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是多少,應由誰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交通警察部門作出的責任認定是客觀、公正的,法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主張交通費、誤工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8304元,根據(jù)本案實際情況,法院酌情支持處理后事誤工費按農(nóng)業(yè)標準計算3人3天471.72元,支持交通費500元。本次事故造成梁麗死亡,給原告在精神上造成了難以彌補的傷害,應由梁玉香、被告梁正向原告賠償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但原告請求37332.28元(38304元-471.72元-500元)過高,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本地的平均生活水平,應以30000元為宜。根據(jù)梁玉香、被告梁正在本次事故中的過錯程度,由梁玉香承擔21000元(30000元×70%)、被告梁正承擔9000元(30000元×30%)。因多功能拖拉機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故被告保險公司應當先在強制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的損失,在死亡傷殘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等經(jīng)濟損失共110000元。對于超出強制保險賠償限額的12667.72元(122667.72元-110000元)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由梁玉香、被告梁正承擔,因原告在庭審中明確表示放棄對梁玉香的訴訟請求,又因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已與被告梁正達成賠償協(xié)議,且已履行完畢,這是原告合法行使自己權力的行為,法院予以確認。原告與被告梁正達成的賠償協(xié)議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確認,被告梁正主張該調(diào)解協(xié)議不成立沒有依據(jù),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險公司以被告梁正沒有對事故車輛多功能拖拉機持有駕駛資格為由主張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被告保險公司應賠償原告1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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