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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車輛放到朋友開辦的汽車租賃公司用于租賃,結(jié)果被他人盜竊。該車未投盜搶險,被盜損失誰應擔責?2013年9月2日,黑龍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進行了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代陽陽賠償原告唐林車價款40000元。
原告唐林與被告代陽陽系虎林市人,二人為相識多年的朋友關(guān)系。2012年2月23日,原告唐林從案外人紀偉處購買轎車一臺,車價款為64800元。為了營利,同年6月18日,原告唐林找到了朋友代陽陽,商量該汽車放在代陽陽經(jīng)營的汽車租賃部租賃,由被告負責向外出租,并支付給原告一定數(shù)額的車輛租金,但該車輛未向保險公司投保盜搶險。2013年2月29日,代陽陽發(fā)現(xiàn)其停放在公司樓下小區(qū)里的該車輛丟失,并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因原、被告就車輛賠償事宜協(xié)商未果,故原告唐林訴訟至法院,要求被告代陽陽賠償車價款55000元。
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均認可該車輛丟失時價值為40000元,但被告代陽陽辯稱自己并未與原告簽訂汽車租賃合同,汽車丟失被告沒有過錯,故不應該承擔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原告將車輛出租給被告,供被告汽車租賃部經(jīng)營使用,故雙方形成車輛租賃合同關(guān)系,被告作為承租方,有義務妥善保管租賃物,現(xiàn)因被告保管不善造成車輛丟失,故被告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庭審中,雙方認可丟失車輛的價值為40000元,故被告代陽陽應據(jù)雙方確認的車輛價值給予原告經(jīng)濟賠償。另外,該案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機關(guān)將案件涉訴車輛依法追回后或找到犯罪涉嫌人,可由被告代陽陽對其損失進行追償。鑒于上述情況,法院判決被告代陽陽賠償原告唐林車價款40000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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