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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淮陰區(qū)法院受理了一件“匪夷所思”的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市民在投保后,要求判決投保無效,而理由就是這份保險包涵以丈夫死亡為給付條件,而自己當時投保卻沒有得到丈夫的同意。
2011年9月,劉洋為丈夫李浩在市區(qū)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一款主分紅型保險附加提前給付重大保險,交費方式為年交,劉洋當即交納了當年保費5000元,而這份附加保險約定被保險人身故,保險公司要給付身故保險金。
但自2012年劉洋就未再交納保費,今年她訴至法院,要求退保,但保險公司卻只同意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劉洋稱,自己是在未經(jīng)丈夫同意的情況下,為他投保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應該被確認合同無效。但保險公司辯稱,劉洋投保時已電話詢問了其丈夫的意見,而且該保險主要是一種分紅保險,附加險中約定的身故保險金只是保險賠償?shù)囊环N附加情形,該保險不屬于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只同意退還保單現(xiàn)金價值。
淮陰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該保險雖然主險系分紅保險,但是附加險的保險范圍中包括死亡保險金,屬于保險法上規(guī)定的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因為保險公司不能舉證證明劉洋經(jīng)其丈夫同意為其投保,因此該附加險無效;因為主險與附加險不可分,因此該保險無效;合同無效,應該互相返還、賠償損失。經(jīng)過法官耐心釋法,雙方達成調解協(xié)議,保險公司退還5000元保費,劉洋也放棄了利息主張。(文中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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