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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有一輛私家車,投保的車險到2014年2月28日24時結束。雖然從元旦起,就有很多推銷車險的電話催他辦理續(xù)保的事,但因為工作忙又老是出差,直到3月2日他才想起保險的事,趕緊電話投保。3月2日上午10時左右,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拿著POS機上門,張先生刷卡付費。沒想到當天下午張先生的車在行駛途中與一輛公交車相撞,所幸只是擦碰的小事故,更無人員傷亡問題。
事故發(fā)生后,張先生致電保險公司報案,客服卻發(fā)現(xiàn)查不出他的保險單號。幾經(jīng)周折才發(fā)現(xiàn),他在3月2日上午購買的那份保單,上面標注的保險生效起始日期為2014年3月3日零時。他上一年保單已經(jīng)在2月28日24時效力終止,因為他續(xù)保的時間拖晚了,3月1日零時到2日晚24時這兩個整天內(nèi),他的車子其實處于脫保的“空檔期”狀態(tài)。
一年期保單:通常并不能自動續(xù)保
類似張先生的遭遇,可能有不少人還真遇到過。
車險投保者可能有一個概念,覺得所謂車險續(xù)保,顧名思義在保障期間上肯定是“無縫鏈接”的。其實這里面存在認識誤區(qū)。
通常,消費者都會在舊保單到期之前幾天就辦理續(xù)保業(yè)務,續(xù)保保單的生效日期絕大多數(shù)都是承接上一份保單的,這樣當然能實現(xiàn)車險保障的“無縫鏈接”。
但是,作為一種投保行為,無論是首次投保還是續(xù)期投保,新保單的保障到底是從哪一刻開始,其實是由投保人發(fā)出要約邀請(也就是約定起訖日期),再由保險公司方面接受要約。然后,保險合同才成立。當然,在約定車險續(xù)保保單生效日期的過程中,保險公司工作人員通常會建議說,新保單的生效日期最好接著上一份保單的效力結束日期,以便“無縫鏈接”。
據(jù)滬上財險公司一位資深人士介紹,上海車險市場上,實行的是“見費出單”辦法。其中,交強險作為一種強制性車險,目前已經(jīng)能實現(xiàn)繳費后“即時生效”,當然也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險公司約定從幾月幾日幾點開始生效,到幾月幾日幾點結束。但作為車險“大頭”的商業(yè)險,一般都不是即時生效的,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具體起訖日期,一般保單生效日期都是繳費投保后的“次日零時”。通常如果車主是在下午4時后辦理購買車險的話,由于系統(tǒng)方面的原因,車險最快也要在兩個工作日后生效,生效的具體時間仍然是“零時”。
為此,如果類似張先生這樣,車險上一年度保單已經(jīng)到期,新的保單還沒有續(xù)上,其實是會出現(xiàn)保障間斷的“空檔期”的。車主在這一段間斷期開車上路只能享受交強險的保障,一旦發(fā)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只會在交強險的責任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所以在這個無保險的“空檔期”內(nèi),車主一定要謹慎,最好不要上路。
所以,車險續(xù)保想要保證能夠“無縫鏈接”,投保人最好提前幾天投保下一期保險。如果等到上一期保單結束的當天再想起來去投保,可就比較危險了。
和車險類似的意外險、醫(yī)療費用險、醫(yī)療津貼險、家財險等險種,保障期限大多為一年,次年續(xù)保時一定要提前幾天就辦好相關手續(xù)。
醫(yī)療健康險:等待期內(nèi)無法提供保障
鄔女士在2013年12月1日買了一份女性重大疾病保險,該保險的觀察期為60天。2014年1月5日,不幸降臨到鄔女士身上,她被查出患有乳腺癌。她了解到,重大疾病保險是及時給付型保險,只要醫(yī)院確診就可以獲得足額保險金。她遂于2014年1月8日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請求。但保險公司查看保單情況后,做出拒賠決定,理由是:該保單還在觀察期內(nèi),保險公司可以免責。
在這個案例中,保險公司的確是有理由拒賠的。遵照合同精神,鄔女士只能啞巴吃黃連,苦水往自己肚里咽。雖然鄔女士投保時并沒有故意隱瞞病情,但因為還沒有過觀察期,保險責任還沒有開始生效,她的賠償金也就沒了希望。
原來,一些帶有醫(yī)療費賠償?shù)?a href="http://www.kcuv.cn/yiliaobaoxian/">醫(yī)療保險合同中,為了防范投保者故意帶病投保,也為了降低保險公司風險,其中有一條規(guī)定是:保險責任從等待期(或稱觀察期或免責期)結束之日起開始,如果保險事故是在等待期(觀察期)內(nèi)發(fā)生的,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這樣的設置,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以免投保人明知道將發(fā)生某一保險事故,而故意抓緊時間投保以獲得賠償?shù)男袨?。大多?shù)情況下,普通住院類醫(yī)療保險中,等待期一般為60天或90天;在重大疾病保險中,等待期一般為90天、180天,有的甚至長達一年。為此,建議大家在投保健康醫(yī)療類保險之前,也要特別留意這一期限的設置,以免自己想要的保障進入特定“空檔期”。
在對幾款同類產(chǎn)品之間進行購買前的比較時,這一期限的長短也該作為比較事項之一,等待期設置的時間越短越佳。
相關鏈接:保險中不可不知的時間規(guī)定
除了留意“等待期”長短,買保險時還要重視其他一些特定時間的限定,這些限定規(guī)范了保險公司行為,同時也促使保戶按照合理的方式購買保險、享受利益。
10天:猶豫期
猶豫期是每個保險公司都有義務提醒消費者的重要內(nèi)容: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后10天內(nèi),可無條件撤銷保險合同,而損失最多不會超過10元的成本費。
這個規(guī)定給了投保人更多的時間做出消費判斷,保戶只要在這段時間內(nèi)提交解除合同申請書,就可避免因退保而引起的大額損失。
60天:寬限期
一些保戶因故未能按時繳納續(xù)期保費,對此保險公司做出了比較人性化的規(guī)定:自保險費應交日的次日起60日內(nèi)為寬限期,在此時間內(nèi),保險公司依然承擔保險責任。
寬限期給了保戶更寬泛的繳費時間,有助于減少支付壓力,但是超過60天后仍未繳納費用,意味著保戶將無法享受后期的保障和應得利益。
2年:停效/復效期
有些保戶在寬限期內(nèi)依然沒有交納當期保費,那么接下來的兩年時間即為停效期。在停效期內(nèi),保險合同的效力暫時中止,但是投保人依然可以提出復效的書面申請,在補交欠交保費,并提供相關健康證明后,保險公司依然可以恢復合同效力。但是如果超出兩年停效期,或者復效申請未能通過,保險公司將有權解除合同,這時將向保戶退還合同的現(xiàn)金價值。
2年:不可抗辯
2009年,《新保險法》頒布并規(guī)定,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兩年之后,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文件,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這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5年:訴訟時效
如果收益人對理賠不滿,想要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問題,訴訟時效為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之日起之后的5年內(nèi),超過時間法院就有可能拒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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