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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隨著保險行業(yè)的快速發(fā)展,部分保險公司在經(jīng)營及理賠過程中,怠于履行自身義務、夸大合同保障功能的情況時有發(fā)生,保險中“灰色”地帶、保險“陷阱”等問題也時常為消費者所詬病。據(jù)統(tǒng)計,我國各級法院受理保險合同糾紛案件數(shù)量已從2008年的28231件,上升至2012年的76430件。為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在新法實施一年多后,結合司法實踐中的案例,海淀法院民三庭的宋碩法官詳解了消費者購買保險時應該注意的幾個問題。
問題1:網(wǎng)絡投保免責條款也要明示
徐小姐是位自助游愛好者,短短幾年已經(jīng)游走了世界多地。這次,她準備去內(nèi)蒙古大草原旅行。由于需要自助駕車,因此她選擇在網(wǎng)上購買一份短期意外傷害保險。投保過程中,徐小姐選擇了產(chǎn)品險種后,支付了保費。保險公司通過電子郵件,向她發(fā)送了保單和保險條款。
在隨后旅行途中,徐小姐因騎馬不幸摔傷骨折。然而,保險公司以“徐小姐從事高危活動,屬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償。
法官解析
當前網(wǎng)絡投保以其低廉的價格、便捷的流程、豐富的產(chǎn)品種類越來越受到大眾的青睞?!扒们面I盤,買份保險”,已成為時下對網(wǎng)絡投保的最好詮釋。然而,網(wǎng)絡投保在便捷的同時也引發(fā)出諸多法律問題。
宋碩法官提示,新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通過網(wǎng)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wǎng)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但部分保險公司設計的網(wǎng)絡投保程序并沒有主動出示格式條款,或者雖出示格式條款,卻沒有對免除保險人責任的內(nèi)容采取特別標識,導致投保人購買產(chǎn)品時,并不了解產(chǎn)品的保險責任范圍和免責條款約定,容易引發(fā)理賠糾紛。
以徐小姐購買的意外傷害保險為例,當前大多數(shù)保險公司均將蹦極、潛水、騎馬等活動列為高風險運動,屬免責條款范疇,不予賠付。但是徐小姐投保時,保險公司并未盡到對免責條款的說明提示義務。因此,保險公司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問題2:使用人上車險一樣可獲賠
因女兒在澳洲生子,李先生打算與老伴一同照顧女兒一家起居,所以想變賣北京的轎車。正好,李先生的好朋友張先生急需用車,經(jīng)多次搖號,均未取得購車資格,于是跟李先生商量購買此車。
最終,張先生一次性全額支付價款,雙方約定在張先生獲得搖號資格后,再辦理車輛過戶事宜。此后,張先生連續(xù)兩年在保險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并且在保單特別約定處注明行駛證車主為李先生。
今年3月,張先生駕車時與前方車輛追尾,支付修理費5.2萬元。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以張先生不是行駛證載明的實際車主,不具有保險利益為由,拒絕賠償。
法官解析
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認可的利益。生活中,家庭自用車輛的駕駛人與所有人不一致、運輸車輛實際所有人將車輛掛靠運輸隊、商用車輛所有人將車輛長期對外出租等行為,都會導致實際使用人和登記車主不同的情況。
宋碩法官認為,新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財產(chǎn)保險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分別投保,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在其保險利益范圍內(nèi)依據(jù)保險合同主張保險賠償?shù)模嗣穹ㄔ簯柚С?。但部分保險公司在理賠中,即便實際使用人為車輛上了保險,卻以實際使用人對車輛不具有所有權為由,拒絕賠償。這種行為明顯有違誠信原則,不僅使得實際使用人權益受損,亦會導致受害人面臨無法獲得責任保險賠償?shù)木车亍?/p>
對于財產(chǎn)保險中的使用人、租賃人、承運人等非所有權人而言,其在行使相關權益過程中,同樣具有轉移風險的需求。宋法官認為,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此類人員對保險標的具有相關保險利益,保護了其作為投保人的合法權益,同時也使得因保險事故遭受侵害的第三方能夠及時獲得保險賠付。
問題3:核保超期被保險人可索賠損失
周先生購買的水泥攪拌車行駛中遭遇車禍,除車輛前部受損外,罐體中的水泥凝固,整個罐體需要更換。周先生將水泥攪拌車拖至修理廠后,便向保險公司報了案。保險公司派出定損人員對車輛進行了3次查勘。然而過了兩個多月,保險公司也沒有向周先生出具受理意見。周先生多次同定損員聯(lián)系,但對方均以“車輛受損部位特殊、情況復雜”為由進行拖延。
法官解析
宋碩法官說,“投保容易,理賠難”已成為諸多車主的心頭痛。在實踐中,定損周期長、核損項目少、核定金額低往往成為理賠投訴的焦點。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nèi)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雖有上述規(guī)定,但由于《保險法》對30日的具體起算點并未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往往成為保險公司拖延定損、延遲賠付的借口。新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間,應自保險人初次收到索賠請求及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關證明和資料之日起算。這個規(guī)定破解了拖延核定的頑疾。對于超過30日出具核定意見的,被保險人除有權獲得保險金外,還可以向保險公司主張因拖延核定遭受的相關損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無憂保的快速發(fā)展,是中國3億無法正常繳納社保勞動力的迫切需求,也是政府的“互聯(lián)網(wǎng)+人社”的一次大膽嘗試。了解詳情請咨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