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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10月22日訊:我于2012年3月到某商場面試,商場提出我只有簽訂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他們才錄用我。因為學歷低,工作難找,于是我就簽了該保證書,并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該商場也沒有為我繳納社會保險。隨著年齡的增長,醫(yī)療、養(yǎng)老等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我現在請求單位為我繳納社會保險,但是單位以我簽有保證書為由拒絕了我的請求,請問單位讓我簽了保證書后就可以不再為我上社會保險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58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p>
此外,《勞動法》第72條規(guī)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tǒng)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p>
由此可見,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的強制性義務,即便是商場讓您寫了自愿不繳納社會保險的保證書,也因違法而無效。因此,商場應當為您補繳社會保險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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