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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和張某兩人系同事關系,前不久,因為工作問題雙方發(fā)生了糾紛。鬧得不愉快。在發(fā)生糾紛的第二天中午,雙方在單位附近一餐廳吃飯時相遇,再次因為言語不和而發(fā)生爭執(zhí),繼而大打出手,李某被張某打傷。經(jīng)醫(yī)院診斷為鼻外傷、軟組織傷。之后,李某以糾紛緣由為工作問題,于是向單位要求為其申報工傷,但被單位拒絕了。單位認為這件事純屬李某和張某兩人之間的問題,和工作沒有關系,而且還有根據(jù)單位的相關管理制度,要對李某和張某進行相應的處罰。李某感到十分不理解:這本身就是因為工作才發(fā)生的糾紛,而且發(fā)生糾紛的時間也是在午休時間,單位怎么能甩手不管呢?李某問像這種情況是否可以認定為工傷?
說法
勞動法專家馬穎秋律師認為,李某和張某兩人雖然發(fā)生糾紛的根源是工作原因,但之后李某被打傷,卻并非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傷害,李某受傷的情形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也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同時也不符合其它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情形。
由此,馬穎秋認為,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因此,判斷是否屬于工傷,關鍵要看受到暴力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有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在本案中,一方面,李某和張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nèi),只是發(fā)生了言語的糾紛,并沒有受到人身傷害。其次,在這起事件中,雖然張某打傷了李某確實有錯。但雙方面對糾紛都不夠冷靜,所以導致了矛盾進一步的激化。所以李某被打傷若也要往工作上靠,這樣明顯違背了工傷保險中關于“履行工作職責遭到人身傷害”的立法本意。
另外,針對李某提出的中午吃飯時間發(fā)生的糾紛應當是工作延伸過程,應當算作工作時間的問題,馬律師認為,判斷的核心應該在于傷害是否屬于履行工作職責所引發(fā),也就是說傷害與履行工作職責是否具有直接因果關系,而并非僅僅具有關聯(lián)性。因此,李某被打傷不能算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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