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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12月21日訊: 企業(yè)沒有及時為新進員工辦理保險,等到發(fā)生意外才去補辦,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工傷待遇。日前,鎮(zhèn)江市潤州區(qū)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當庭駁回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案情:
員工受傷三天后才補繳社保
企業(yè)以已繳費為由拒賠
今年5月,陸某入職鎮(zhèn)江某快遞公司做快遞員。6月16日,他在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膝蓋骨折,后被認定為工傷,鑒定為八級傷殘。事故發(fā)生三天后,公司為陸某補繳了工傷保險。此后,陸某向鎮(zhèn)江市丹徒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解除與快遞公司的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費用。然而快遞公司卻認為,公司已依法為陸某辦理了工傷保險,那么這筆錢就應該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今年10月,丹徒法院一審對陸某的訴求未予處理。11月9日,陸某向潤州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鎮(zhèn)江市社會保險基金支付中心履行支付自己工傷保險待遇(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yī)療補助金等費用)的法定職責。
判決:
支付中心不支持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求
庭審時,陸某的工傷保險待遇由誰支付成為焦點。支付中心代理人認為,因是先工傷后參保,且社保部門向快遞公司調查情況時,快遞公司拒不提供相關資料,因此暫不支持陸某相關工傷保險待遇。對此,快遞公司代理律師作出了相應解釋,“快遞公司的經營方式是承包,陸某所在承包區(qū)于2015年5月20日才將陸某的入職材料送到公司,當月無法辦理手續(xù),這才不得不次月辦理,所以責任不在快遞公司。”
法院審理認為,用人單位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或者參加工傷保險后中斷繳費的,未參加工傷保險或中斷繳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均由用人單位按照相關條例和辦法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最終,法院駁回了陸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
快遞員仍可
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
采訪中,陸某告訴記者,他到快遞公司上班時,雖然談好了待遇,但沒太關注社保是否繳納。
記者在網上搜索“智聯(lián)招聘”、“前程無憂”等求職招聘類網站,鍵入“快遞員”并選擇江蘇地區(qū)后,在大量與快遞工作相關的職位中,發(fā)現(xiàn)企業(yè)在繳納社保方面態(tài)度頗有差異。大部分用人單位在職工福利方面標注“五險一金”,有的將這一待遇放在醒目位置,也有約三成用人單位沒有談到社保繳納問題,有的即使提到也比較含糊。
潤州法院行政庭庭長耿宇劍介紹,近年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在該院行政案件受案數(shù)中始終占有較大比重,每年工傷保險行政案件的數(shù)量占年收案數(shù)的30%左右。耿宇劍說,陸某雖然敗訴,但按照相關法律規(guī)定,陸某可以向原單位主張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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