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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3月30日訊:2011年5月9日,一家保險公司重慶分公司與陳某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陳某向分公司出具了一份承諾書,承諾如發(fā)生其中19項違法行為,公司享有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其中就包括假賠案。
事后,陳某在涪陵支公司從事保險銷售工作,時任支公司經理張某(因犯職務侵占罪,已判刑)。張某在胡某發(fā)生交通事故進行虛假理賠一事中,安排陳某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代胡某簽字捺印,意圖騙取保險金23萬余元,后因保險公司在審核中發(fā)現(xiàn)而未遂。
2014年12月1日,分公司決定解除與陳某之間的勞動關系。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具有多年從事財產保險業(yè)務的工作經歷,其在受張某安排,代胡某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簽名時就應知曉,該行為是違反保險從業(yè)人員基本職業(yè)操守、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的。法院已經查明胡某案屬于虛假理賠案,陳某代胡某簽名的行為促成了該虛假理賠案的完成,屬于參與“制作假賠案”的行為,該行為符合總公司“嚴重違紀行為,應予開除”的范圍。
近日,市三中院二審判決,確認分公司對陳某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行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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