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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5月13日訊:郭某于2012年1月30日向當地甲保險公司辦理了家庭財產保險并附加盜竊險,保險金額5000元,保險期限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1月30日。后來,郭妻所在單位為全體員工投保了家財保險并附加盜竊險,郭某家的保險金額為3000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3月17日,但承保人為乙保險公司。2012年5月10日,郭某家發(fā)生盜竊。郭某向公安部門報案,并通知了甲保險公司,經查勘確定,郭某家被盜損失達20000元,其中現金存折計7000元,金銀手飾3000元,字畫3000元,錄像機、高級西裝共7000元。郭某向甲、乙兩保險公司提賠。
案例評析
在家庭財產保險中,現金、存折、金銀、手飾、字畫等屬于不保財產,在發(fā)生家財損失的情況,保險人不負責賠償。1982制定的《家庭財產保險條款》第3條規(guī)定,金銀、手飾、珠寶,貨幣、有價證券,票證、郵票、古玩、古書、字畫、文件、帳冊、技術資料、圖表、家畜、花、樹、魚、鳥、盆景等等無法鑒定價值的財產,是不保財產,不在保險財產范圍以內,此案中只有錄像機、高級西裝共7000元損失在保險責任范圍內。
根據國際上習慣作法,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一般采用下列分攤方式。保險金額比例責任分攤方式這種方式將各保險公司保險金額作基數加總起來,求得每家應分攤的比例,按比例分攤賠款。我國《保險法》第40條第二款規(guī)定,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的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各保險人的賠償金額的總不得超過保險價值。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各保險人按照其保險金額與保險金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上面的分析來看本案
則甲公司應負賠償金額 7000元(5000元/(5000元+3000元))=4375元
乙公司應負賠償金額 7000元(3000元/(5000元+3000元))=2625元
另外,實際,郭某家庭財產僅在2012年3月18日至2013年1月30日期間為重復保險。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3月17日,只有甲公司的保險,2012年1月31日至2013年3月17日,只有乙公司的保險。所以,在這個兩個期間,不能算是重復保險。如果在這兩個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則分別由甲、乙兩保險公司負責,不發(fā)生分攤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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