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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01月26日訊,近日,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判決被告物流有限公司給付原告保險公司賠償金72萬余元。
2014年4月,某物流公司的運輸車輛起火,致車上運載的商品車被燒毀。某保險公司向商品車被保險人賠償損失后,被保險人將向物流公司追償權益轉讓給保險公司。故保險公司將物流公司訴至順義法院。
原告保險公司起訴稱:2014年4月7日,被告承運貨物的運輸車輛在公路上發(fā)生燃燒事故,其承運的商品車被燒毀。其中商品車卡宴在原告處投?!秶鴥人贰㈥懧坟浳镞\輸保險》(以下簡稱貨運險),保險金額100萬元。事故發(fā)生后,原告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商品車卡宴的被保險人賠償車輛損失72萬余元,被保險人將向被告追償的權益轉讓給原告。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支付車輛損失費72萬余元。
被告物流公司辯稱:不同意原告訴訟請求;被告不是本案的承運人,被告將車輛運輸工作委托給第三方魏某所屬的物流公司。在本案的運輸過程中,駕駛人為魏某,車輛的提供者為魏某的物流公司,在整個的車輛運輸過程中,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維護,是在實際承運人的控制下;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的條件,包括第三者的損害行為發(fā)生,第三者的損害行為與保險事故有因果關系,但前提是要證明誰是第三者。在原告提供的事故證明中明確記載,駕駛人魏某的信息,車輛所有權人的信息,顯示車輛所有權人為魏某的物流公司,承保公司是原告保險公司。該事故證明上有駕駛人本人的簽字,以及有處理事故的公安交警的公章,因此可以證實車輛的實際承運者不是被告;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被告是本案的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屬于保險代位求償權的第三人。作為公民個人,或是公司企事業(yè)單位,之所以投保,是為了降低企業(yè)的經營風險,投保人支付了保險費,如果不能享有保險合同權利,則失去了上保險的意義;綜上,請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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