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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04月06日訊,日前,湖北谷城法院公開審理了一個案件,判決保險方履行賠償責任。原來是投保人易某向保險公司購買了保險,雙方簽字生效8日后,易某不幸溺水身。易某親屬向保險公司報案理賠,保險公司卻以存在同業(yè)高額投保記錄,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拒絕賠償。
2016年8月16日,易某填寫了電子投保確認書,向被告湖北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無憂終身壽險、意外傷害保險等主險三份及附加險六份,該保險合同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及生存受益人均為易某,身故受益人為其父即原告易明。保險合同成立時間為2016年8月16日,生效時間為2016年8月17日零時,首期保險費為7687元。
基本保險金額為609000元,其中終身重大疾病保險金額為100000,保險年限為終身:無憂終身壽險基本保險金額為100000,保險年限為終身;意外傷害保險基本保險金額為300000,保險年限為一年。易某于合同簽訂當日依約繳納了首期保險費7687元,并在電子投保確認書、人身保險投保提示書上簽名,在電子投保確認書中載明: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chǎn)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chǎn)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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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8月24日,距離易某購買上述保險只過去了8日后易某在谷城縣南河邊釣魚時不幸溺水身亡,同年9月6日,襄陽市公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理化檢驗意見書,經(jīng)檢驗,從送死者易某胃內(nèi)容物中未檢出常見毒物成份。同年10月9日,湖北同濟法醫(yī)司法鑒定中心出具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認定可排除易某系因機械性損傷、自身疾病、常見毒物成份中毒死亡的可能,易某系生前溺死。
同年9月份,湖北某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易某投保前已存在同業(yè)高額投保記錄,投保時未如實告知為由,解除合同,拒絕賠償。經(jīng)查,易某生前于2016年7月在襄陽某保險公司投保兩全保險、意外傷害保險、終身重大疾病保險、交通意外傷害保險、終身重大疾病保險等保險產(chǎn)品。
谷城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人壽保險合同糾紛,被保險人易某與被告湖北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內(nèi)容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yīng)按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wù)。本案中,易某在其他保險公司投保不是保險條款所規(guī)定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即使投保人對該事項進行了告知,也不會對保險人的承保產(chǎn)生影響,投保人對該事項的告知不實,不應(yīng)該成為保險人解險合同、拒絕承擔保險責任的依據(jù)。
故對被告湖北某保險公司認為易某在投保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而免責的辯稱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對原告即死者之父易明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湖北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依照合同約定,向原告易明給付死亡保險金,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nèi),在其承保的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向原告易明賠付被保險人易某共計5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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