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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04月05日訊,重慶某公司聘請的一位駕駛員在駕駛單位車輛上高速路行駛時,不慎發(fā)生事故,造成車上乘客受傷、車輛受損和高速公路受損。該公司向保險公司理賠,投保的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尚在實習期不得單獨上高速為由,拒絕理賠事故車輛投保的商業(yè)保險,于是雙方在法院再次見面處理此事。近日,渝中區(qū)法院首次批露了這起案件的詳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不存在免責情形,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萬余元。
高速發(fā)生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商業(yè)險
重慶某公司,在2015年為公司所有的車牌號為渝BHYXXX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輛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之后不久,公司職員楊某駕駛被保險車輛在滬蓉高速公路行駛到進城方向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重慶市交通行政執(zhí)法總隊高速公路第二支隊二大隊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人楊某承擔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隨后某公司就這起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維修費、拖車費、服務費、搬運服務費、公路路產賠償費共計32858元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對應由交強險范圍內承擔的2000元財產損失費進行了賠付,但交強險賠償限額外由商業(yè)險賠償?shù)牟糠?0858元,則以發(fā)生保險事故時駕駛人楊某無有效駕駛資格為理由拒絕賠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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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公司:駕駛人有合法駕駛資格
某公司認為,駕駛人楊某在事故發(fā)生時持有公安機關頒發(fā)的合法駕駛執(zhí)照,并不存在保險公司《拒賠通知書》上所述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資格的情況”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的拒賠理由不能成立,應當保險合同約定承擔保險賠付責任。
2016年,某公司將保險公司訴至渝中法院,請求判令: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賠償某環(huán)保公司車輛維修費,拖車費,服務費,裝卸搬運服務費,公路路產賠償費等共計30858元;本案訴訟費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保險公司:實習期上高速不予理賠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本案中交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人楊某屬于實習期內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且無相應或者更高準駕車型駕駛證3年以上駕駛人配同,違反了公安部關于駕駛人在實習期內不得獨立駕駛機動車上高速公路行駛的強制性規(guī)定,且符合保險條款約定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它屬于無有效駕駛資格的情形。同時某公司在投保時,保險公司不僅對上述免責條款進行了重點提示,還對免責條款進行了明確說明,某公司也對投保單中保險公司履行的提示和說明義務予以蓋章認可。保險公司向某公司支付了交強險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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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保險公司不存在免責情形
渝中法院審理認為,某公司為車牌號為渝BHYXXX號的車輛向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該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駕駛人楊某駕駛渝BHYXXX號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滬蓉高速公路進城方向路段時,與中央分隔帶護欄板發(fā)生碰撞,造成渝BHYXXX號小型普通客車乘車人受傷,車輛及路產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機動車損失保險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
對爭議焦點,法院認為,首先,雙方在保險合同條款中并沒有關于駕駛人在實習期內單獨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約定。其次,雙方在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了“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資格的情況下”免于賠付的兜底性條款,但是駕駛人楊某在實習期內單獨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并未違反任何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指出駕駛人楊某的行為違反了公安部發(fā)布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該《規(guī)定》屬于部門規(guī)章,并不屬于法律、法規(guī)范疇,駕駛人楊某違反了《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應當受到相關行政部門的處罰,但不能認定其無有效駕駛資格,不應作為財產保險公司免除責任的依據。保險公司不存在免責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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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付3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該合同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依約對保險損失進行賠付。某公司主張的搬運服務費、拖車費、車輛維修費,公路路產賠償費等合計30638元損失。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保險公司的辯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納。
渝中法院判決:被告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原告重慶某環(huán)保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30638元;駁回原告某環(huán)保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收取受理費622元,由被告保險公司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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