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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07月13日訊,基本案情
2016年6月,王某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分別在X市九家保險公司投保百萬身價意外險。2016年9月9日,王某獨自駕駛一輛面包車與橋梁柱墩發(fā)生碰撞,發(fā)生交通事故并當場身亡。保險受益人向保險公司提出賠付申請,保險公司經(jīng)審查后認為,王某生前存在巨額債務,家中豪車幾輛,偏偏選擇租賃一輛面包車出行,事發(fā)現(xiàn)場沒有勘驗到剎車痕跡,且受益人無法提供王某系意外死亡的有力證明,保險公司作出拒賠決定。受益人遂訴至法院。
案件爭議焦點與分析
2009年新修訂的保險法第44條規(guī)定: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被保險人自殺時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除外。保險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不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xiàn)金價值。此條奠定了被保險人自殺行為是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的法律基石,也是本案保險公司推斷拒賠的依據(jù)。但是,被保險人自殺與否的舉證責任歸屬和證明標準問題卻因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差異導致眾說紛紜,解決了案件中舉證責任的歸屬和證明標準的問題,才可以對案件抽絲剝繭,還原案件的保險責任劃分,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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