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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優(yōu)保11月08日訊,趙某在某建筑公司的工地工作,他受指派拆除建筑工地設備時,因設備濕滑且沒有配置安全帶,不慎跌落受傷,經(jīng)鑒定為工傷六級傷殘。趙某認為,自己雖然享受了工傷待遇,但是公司方面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他的想法遭到了公司的反對。
趙某向法院提起訴訟,他認為由于公司未能盡到對職工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自己傷殘,要求公司承擔自己今后五年的護理費用以及兒子上大學期間的學費。趙某的主張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法院審理:法院認為,《安全生產(chǎn)法》第五十三條規(guī)定,因生產(chǎn)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yè)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shù)臋嗬?,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tǒng)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處理。但是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趙某因工受傷后,已認定工傷并獲工傷賠償,現(xiàn)仍依法繼續(xù)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該條例并未賦予“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另行訴請民事賠償?shù)臋嗬?。最終,趙某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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