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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既未報警也未向保險公司報案,但在后續(xù)處理遇到糾紛時,當事人鄭某到法院起訴駕駛人方某及某保險公司,要求共同賠償自己因車禍所遭受的各項損失28萬余元,保險公司以不報案為由拒賠是否妥當?日前,浙江海鹽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決。
原告鄭某稱,事故發(fā)生時被告方某要求自己不要報警,因為他是酒后駕駛。在將自己送到醫(yī)院后,方某又寫了事故證明,稱愿承擔事故全部責任?,F(xiàn)在自己住院花費了4萬余元,又落下了九級傷殘,方某卻僅支付2萬余元就不管了。
被告方某辯稱,自己當時并未酒駕,因要送鄭某去醫(yī)院才沒報警及報案,事后他向交警部門報案了,但因時間已久,交警部門未立案,鄭某的損失應由保險公司賠償。
保險公司辯稱,方某作為投保人在事故發(fā)生后未報警也未向保險公司報案,故對該事故的發(fā)生、責任劃分及損失程度均有異議,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海鹽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確有發(fā)生,原告因交通事故受傷亦是事實,而交強險具有公益性、強制性等特征,且適用無過錯賠償原則,以保障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治療,故對交強險部分被告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對商業(yè)三者險部分,被告方某在愿意向原告出具事故證明承擔全部責任的情形下,既不報警也不向保險公司報案,顯然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其是導致本案交通事故的責任等無法查明的直接原因,故保險公司可拒絕賠償。對超過交強險的損失,因被告方某自愿承擔全部責任,故由被告方某承擔。
最終,海鹽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鄭某120000元;被告方某賠償原告鄭某4940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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