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社保案例早報:日前,一建設公司將工程承包給包工頭,包工頭雇傭張某在工作時受傷。建設公司是否要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昨天,采訪了人社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建設公司作為發(fā)包人,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雇工工作時被電流擊中受傷
日前,我市一家建設公司承包了一處市政工程,并將其中人行道澆灌工程的勞務工作轉包給包工頭李某,雙方簽訂了工程承包合同。李某為依約完成工程,雇傭了張某等十余位農民工,并租用了一臺澆灌泵車,操作人員為王某。張某配合泵車進行施工作業(yè)時,因王某違規(guī)在高壓線下進行操作,泵車上臂不慎觸及高壓電線,致使抱著泵車管施工的張某被電流擊中受傷。
事情發(fā)生后,張某申請工傷賠償,而建設公司認為,傷者張某與其無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勞務關系,張某是包工頭李某所雇傭的農民工,是李某發(fā)放工資,并由李某進行管理,因此,張某是李某的人,不是公司的人,與公司無勞動關系。除此,建設公司已與包工頭李某簽訂了勞務合同,將這塊工程分包了出去,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王某違規(guī)操作,建設公司在事故發(fā)生后,主動將傷者送醫(yī)救治,已盡到義務。所以,建設公司認為應由李某或泵車操作人員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人社部門:用工單位要承擔責任
建設公司與勞動者是否具有勞動關系?建設公司是否應予免責?勞動者受傷是第三人操作失誤造成的,那么建設公司是否應予免責?昨天,筆者采訪了市人社部門。相關人士表示,建設公司作為發(fā)包人,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使用勞動者的承包人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由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發(fā)包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也就是說,建設公司將工程承包給不具備用人單位資格的自然人李某,建設公司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人社局工傷保險處工作人員說,“勞動法規(guī)作為公法,對工傷認定的行政確認主要視其是否具備構成工傷的要素。而第三人侵權損害賠償是私法規(guī)范的內容,與公法屬于兩個不同范疇?!?/p>
無勞動關系也需承擔責任
據(jù)了解,一般的工傷保險責任,是指在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發(fā)生工傷事故,由用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而像張某這樣的情況,園林建設公司與勞動者之間并無直接勞動關系,但園林建設公司仍需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筆者在走訪調查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建筑公司都有轉包工程,而轉包后雇工在工作中有受傷情況,卻多數(shù)不知道用工單位也要承擔工傷責任。
此外,人社部門也表示,2014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從司法層面確定了用工單位作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同時還明確了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實際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后可以行使追償權。追償權的確定,明晰了用工單位、承包人和受傷職工三者之間的責權利關系,既有利于保護勞動者,使勞動者得到及時診療和補償,也有利于明確建設公司和承包人雙方的責任,規(guī)避基金流失風險,便于用工單位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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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簽: 工傷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