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憂保社保案例早報:蕭山李阿姨出生于1965年7月,2005年6月進入某紡紗公司工作,為普通生產(chǎn)工人。入職以來,公司僅為李阿姨繳納至年滿50周歲時的社會保險。
2015年7月,李阿姨到達了退休年齡,但還繼續(xù)在公司工作。因繳納社會保險未滿15年,李阿姨未能享受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
為此,她多次向公司要求,在其年滿50周歲后仍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而公司則認為,自2015年7月起,公司與李阿姨之間就不存在勞動關系,雙方之間僅僅存在勞務關系,公司沒義務為李阿姨繳納社會保險。
那么,問題來了!
自2015年7月起至今的這段期間,李阿姨與公司之間的用工關系是屬于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
李阿姨有無權利要求公司補繳自2015年7月起的公司應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
如果李阿姨想與公司解除用工關系,可否主張其他權益?
【律師解讀】
李阿姨咨詢了律師,結合李阿姨的陳述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律師作出如下分析與解答。
第一,李阿姨年滿50周歲即退休后仍在公司上班,雙方之間存在的法律關系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的問題。
這個問題的解答也關系到后兩個問題的相關權利主張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有人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李阿姨于2015年7月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且不是有技術和業(yè)務專長的工人,因此,自此時起其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關系已經(jīng)終止,雙方之間存在的是勞務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guī)調(diào)整。
而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秳趧臃ā返谄呤龡l第一項規(guī)定,勞動者在退休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fā)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以上法律均沒有規(guī)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關系自然終止,也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并不必然導致勞動合同關系終止。
因此,判斷公司與退休員工存在的是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關鍵點是:是否已經(jīng)依法享受養(yǎng)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
本案中,李阿姨雖在2015年5月份已達退休年齡,但因繳納社會保險未滿15年而未能享受社會基本養(yǎng)老保險待遇,且仍在公司上班,故其與公司的勞動關系并不因已達退休年齡而自然終止。
第二,根據(jù)前一個問題的論證,李阿姨與公司之間存在的是勞動關系。
根據(jù)《社會保險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參加社會保險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勞動關系存續(xù)期間,公司依法應為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因此,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未繳納的應予補繳。結合本案,公司應依法為李阿姨補繳自2015年7月起的應由公司承擔部分的社會保險費。
第三,基于前兩個問題的解答,同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律師認為,李阿姨可依此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jù)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jīng)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本案中,李阿姨于2005年6年入職,如果現(xiàn)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李阿姨可主張13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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