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2009年8月6日凌晨,謝某下班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這種情況下,謝某只能通過近親屬申請。而謝某的近親屬,只有在 2011年1月1日修改后的《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后才有權(quán)提出。2011年3月7日,謝某父親謝A向蒼南縣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蒼南縣社保局認為該工傷認定申請,已經(jīng)超過規(guī)定的一年申請期限,且無申請期限中斷、中止情形,即作出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謝某方面不服,向蒼南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撤銷不予受理決定并責(zé)令蒼南縣社保局重新作出處理。
法官提醒用人單位未按規(guī)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職工或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nèi),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社保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一旦超出一年期限,社保部門將不予受理,但是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nè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