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申訴人:牛某某,男,21歲
被訴人: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
1990年5月牛某某被招收為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合同制工人,合同期為5年。1993年3月4日該站以牛某某星期日自發(fā)組織學友出外游玩,違章通過“禁止通行”的鐵路隧道,被火車撞傷,久治未愈為由,解除其。牛某某代為申訴,提出:牛某某是因在緊急情況下搶救他人而被撞傷致殘,要求按處理,并撤銷解除牛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1、1992年2月24日(星期日)牛某自發(fā)組織學友劉某等5人出外游玩,當他們進入標有“禁止通行”的28號隧道,正在鐵路線上行走時,某次列車亦鳴笛聲不斷。此時,牛等4人已退至道軌外的安全地帶,唯有劉某尚在道軌之中。劉只注意到正前方開來的某次客車,卻沒有發(fā)現另一列車已驟然駛近其身后。牛某某見狀,撲上前去將劉某推出道外,而本人卻因躲閃不及,被機車手扒桿撞傷頭部。被立即送鐵路醫(yī)院搶救。后又轉外地醫(yī)院繼續(xù)治療,經過一年多的治療,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付2萬余元醫(yī)療費。牛某某的生命雖然得以保全,但已成為植物人。
2、牛某某等人進入有“禁止通行”明顯標志的28號隧道,在鐵路線上行走,造成傷殘事故。按照國務院國發(fā)[1979]178號轉發(fā)鐵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關于火車與其他車輛碰撞和鐵路路外人員傷亡事故處理暫行規(guī)定》第六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牛某某一行5人都負有責任。
3、牛某某是在星期日非“工作”情況下,舍己救人造成傷殘。
[處理結果]
根據以上情況,仲裁委員會依據勞動部工資局[1963]中勞薪字17號第2項和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問(2)之規(guī)定,裁決如下:
1、牛某某雖有違章行為,但考慮到牛的實際情況其致殘應比照工傷處理。
2、撤銷某醫(yī)藥采購供應站[1993]6號《關于解除牛某某同志勞動合同的決定》。
3、仲裁費20元和處理費15元由被訴方承擔。
[案例評析]
本案事實清楚,對此雙方均無異議。本案爭議焦點在于:如何理解本案適用的法規(guī)。勞動部工資局[1963]中勞薪字17號第2項規(guī)定:“在從事對社會有利的工作情況下傷亡的”應享受。全國總工會勞動保險部《關于勞動保險問題解答》第54問指出:“在緊急情況下(如搶險救災、救人等)從事對企業(yè)或者社會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負傷、殘廢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傷待遇。牛某某的情況是否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精神呢?圍繞這一問題,申訴方與被訴方展開了爭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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