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沂市某公司為其所有的兩輛主車和兩輛掛車分別投了保險,由于投保時保險單上將主車和掛車一對一注明,發(fā)生車禍后,保險公司以主車和掛車不是保險單上注明的“一對”,增加了保險風險,拒絕賠付。近日,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公布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一審沒有采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并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某公司保險金共計18萬余元。
【保險理賠案例分析】
2011年3月31日,江蘇新沂某公司駕駛員姜某駕駛主車A/掛車C車輛沿國道206線行駛至某路口時,因操作不當與朱某駕駛的貨車發(fā)生刮撞,造成雙方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及主車A/掛車C車輛所裝載的93號汽油嚴重泄漏的交通事故。此后,這起交通事故經交警大隊認定,姜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好在姜某所在的公司為其所有的主車和掛車都投了相關保險,該公司遂依據保險合同向保險公司索賠,然而保險公司卻作出了拒賠的決定。這讓某公司非常不理解,車輛明明都有保險,為什么卻不能得到理賠?協(xié)商無果后,某公司一紙訴狀將保險公司告到了法院。
開庭時,雙方對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事實沒有爭議,但就特定牽引車牽引非特定掛車是否增加保險風險,能否獲得理賠展開激烈爭論。
保險公司認為,雖然某公司為其主車、掛車均投了保,但在投保時雙方在保險單中特別注明了“運輸工具:主車A/掛車B”,而該事故發(fā)生時,主車是A沒錯,但裝載貨物的卻不是掛車B,而是另外一輛掛車C,因此,該事故并非特定主車牽引特定掛車出險,按照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反過來講,如果主車、掛車可以隨意搭配,勢必會增加事故發(fā)生率,增加保險風險,顯失公平。
某公司對此則持有不同看法,其認為盡管保單上寫明了A主車和B掛車,但該公司對此約定并沒有簽字認可,況且在事實上,公司有兩輛主車、兩輛掛車,主車和掛車也不可能實行“一夫一妻制”,也沒有條款明確表明必須要兩輛車綁在一起才能夠理賠。同時,發(fā)生事故的C掛車與B掛車均是同樣運輸液體危險品的罐車,兩車屬于同一規(guī)格和用途,分別使用并不能增加保險風險,所以保險公司應當進行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首先,A主車投保的保險合同中只是注明掛車為B,而并沒有明確約定A主車與B掛車之外的掛車搭配使用則保險公司不予理賠;其次,C掛車與A主車投保的保險單所注明的B掛車均是同樣運輸液體危險品的罐車,兩掛車屬同一規(guī)格和用途,分別使用并未增加保險公司的保險風險,且保險公司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C掛車與A主車搭配使用增加了保險風險;再次,保險公司所主張的特別約定中的免責條款并未經某公司簽字認可,其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以其他方式向某公司進行了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和明確說明。
綜上,對保險公司的辯解意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經過計算,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某公司車輛損失保險金、貨物損失等共計18萬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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