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車主轎車被砸,但侵權人卻被判刑,車損該由誰來賠?日前,在安徽省涇縣人民法院法官的耐心調解下,車主原告李薇與被告保險公司達成協商意見,由保險公司按保險報案理賠程序給付8萬元理賠款,李薇收到理賠款后,向法院撤回了起訴。
2013年1月15日晚,李薇在涇縣城區(qū)因與洪麗發(fā)生債務糾紛,被洪麗糾結多人毆打致傷,其新購白色敞篷奧迪轎車也被砸壞。經鑒定轎車損失為125115元,洪麗及其他三名人上述行為已構成犯罪,并分別被法院判處一年以上三年半以下不等的有期徒刑,但李薇轎車損失一直未獲賠償。
據查,李薇曾于2012年9月7日花費1.8萬余元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全部險種,投保金額50萬元。車子被砸后,李薇多次向保險公司索賠被拒并發(fā)生激烈爭執(zhí)后,遂訴至法院。
法院受理后,針對案件特殊情況,法官認真鉆研了相關法律規(guī)定,查閱了類似案例,努力尋找解決矛盾的辦法。經過充分準備,法官通知雙方到庭,針對保險公司對李薇的訴訟請求提出車輛被砸不屬于保險事故的申辯意見。
法官依法作出釋明:根據保險合同條款,“碰撞”解釋為保險車輛與外界固態(tài)物體之間發(fā)生的、產生撞擊痕跡的意外撞擊。本案李薇轎車損失系“被砸”造成,砸車的物體屬于外界物體,砸車的過程屬于外界物體與車輛發(fā)生碰撞的過程,而且車輛被砸對李薇而言也屬于意外。依據合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因此,李薇的奧迪轎車被砸,也可以理解為碰撞,保險公司應當承擔相應的理賠責任,在承擔責任后可依法向洪麗等侵權人行使代為追償權以彌補損失。
同時,法官也指出,本案中,李薇轎車損失以及人身傷害是由侵權人的侵權行為造成的,其不足部分可另行依法向侵權人提起侵權損害之訴獲得賠償,故應當考慮適當減輕保險公司理賠責任,這樣也較為公平。由于法官態(tài)度誠懇、說理透徹、考慮周全,使雙方平心靜氣地坐下來,認真進行協商,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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