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12年4月1日到這家公司從事維修工作的。”老家在安徽的武某說,“剛從老家來寧波不久,也沒什么社會經驗,更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概念。覺得能找到一份可以養(yǎng)得起自己的工作就很不錯了。”
就這樣,武某一直在單位工作,也沒有催著公司和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是一拖再拖。去年5月11日下午5點多,武某下班途中于姚隘路發(fā)生交通事故受傷,隨即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腿粉碎性骨折。
“當時交警部門認定肇事車主在該起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我不負責任。在住院期間,老鄉(xiāng)提醒我可以向公司提出工傷賠償。”武某隨后查閱相關法律法規(guī),“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應當認定為工傷。我家經濟條件特別困難,在安徽老家是特困戶。如果公司能給我一些工傷賠償,我經濟壓力會小很多。”
在與公司就工傷賠償及工傷待遇問題協(xié)商時,公司認為只是將本單位的維修工作發(fā)包給武某,與武某之間是承包關系,所以武某并不是公司員工。武某受傷時既不是在公司內部,也不是在工作中,所以與公司無關。
只要有事實勞動關系就行
今年4月,武某來到江東區(qū)法律援助中心尋求法律援助。
中心工作人員了解情況后受理了他的申請,并指派浙江亮明法律師事務所陶益波律師為武某援助代理勞動仲裁一案。
武某要求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而工傷認定的前提是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武某沒有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也否認與武某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這個案子關鍵點在于如何通過勞動仲裁申請認定當事人與單位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公司持有的《承包協(xié)議》及若干材料都證明雙方是承包關系,但我們在社保中心意外發(fā)現,公司在2012年8月至2013年1月期間為武某繳納過社會保險,這就說明公司認可了在2012年8月份以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雖然交通事故時發(fā)生在2012年5月11日,但武某自2012年4月1日為該公司工作,工作時間、地方、方式存在連續(xù)性,在8月份后也沒有實質性變化,可以反推,自2012年4月1日起武某與公司之間雖然沒有書面勞動合同,但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近日,江東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委員會裁決認定自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2月21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律師提醒
現實生活中,許多勞動者往往因疏于簽訂勞動合同,導致在離職、工傷等事情發(fā)生后,因為沒有證據,自己合法權利得不到保障。
勞動者首先要爭取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此外生活工作中很多細節(jié)都對事實勞動關系具有證明力,如工作牌,打卡表等,勞動者都應該注意保存,一旦發(fā)生糾紛,才能通過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正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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