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與公司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2個月,等到試用期后再補交社保。工作一個月后,公司以張某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合同。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必須繳納。綜上,張某和公司的口頭約定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張某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補交試用期的社保。 (宮律師)
來源: 中工網——《吉林工人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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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與公司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雙方口頭約定試用期2個月,等到試用期后再補交社保。工作一個月后,公司以張某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了合同。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的法定義務,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必須繳納。綜上,張某和公司的口頭約定是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張某有權要求公司為其補交試用期的社保。 (宮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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