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系某物流公司駕駛員,其駕駛證初領時間是2005年6月20日,到期后因未能及時申領更換被注銷。2013年1月,黃某駕駛單位車輛與李某駕駛的電瓶車發(fā)生碰撞,致李某受傷。經(jīng)交警認定,黃某在事故中負主要責任。2013年10月,李某訴至法院,經(jīng)法院調解,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賠付李某損失81170元。保險公司按約履行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物流公司和黃某償還保險公司先行賠付李某的81170元。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2條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醉酒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黃某在交通事故時駕駛證已被注銷,按規(guī)定應予以收回或公告作廢,故黃某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享有追償權。但根據(jù)民法通則和侵權法的原理,人身損害賠償以過錯為基本的歸責原則,侵權責任人應根據(jù)自身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交警部門認定黃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而非全部責任,故保險公司行使追償權的范圍應在黃某的責任范圍內,因黃某屬物流公司員工,故法院最終判決物流公司償還保險公司80%的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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