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買了一份醫(yī)療保險,隨后患病住院,出院時向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不僅拒絕理賠,還解除了他的保險合同。王先生于是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江岸法院認定王先生填寫電子投保書時隱瞞了病史,駁回了王先生的訴求。
據(jù)王先生說,去年1月份,妻子在某保險公司為他購買了一份醫(yī)療保險。當年10月22日,他突發(fā)劇烈頭痛到協(xié)和醫(yī)院住院治療,入院記錄上載明既往有高血壓病史。11月9日,王先生出院,出院診斷為“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前交通動脈瘤”,共花費醫(yī)療費20多萬元。
想到買了保險,王先生遂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但幾天后,王先生收到了保險公司的《理賠決定通知書》。保險公司不但拒絕了王先生的理賠申請,還解除了王先生的保險合同,理由是“被保人投保時未書面告知健康情況”。王先生隨后起訴至江岸法院,要求判令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0萬元。法院查明,王先生投保時,在《人身保險投保書》健康告知一欄中,關(guān)于既往病史都選擇了“否”。王先生夫婦兩人也在有注明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合同解除條款說明的《電子投保申請確認書》上簽字。法院還查明2012年10月,王先生就因病住院治療,出院診斷為高血壓3級極高危、高心病、心功能三級、2型糖尿病。
但法院認為電子投保書中已就健康事項等情況提出詢問,王先生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義務(wù),足以影響保險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保險公司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此法院駁回王先生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