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碰擦,司機下車理論,不料被對方拖行近百米身亡。刑事責任追究之后,記者昨日獲悉,佛山中院對該民事賠償案作出終審判決,保險公司需在判決生效10日內,向死者家屬賠付保險金共計64萬多元。
兩車剮蹭司機拍門理論遭碾壓
2012年11月22日,張某駕駛一輛重型拖頭車沿魁奇西路行駛時,與一輛大型普通客車發(fā)生碰刮。碰刮之后,張某沒有停車與客車司機曾某進行賠償協商,而是繼續(xù)開車前行,直至美術陶瓷廠路口時遇紅燈停車。目擊證人表示,等紅綠燈期間,客車司機曾某下車拍打貨車的右側車門,意欲理論,但貨車仍沒有停下來,貨車與曾某正面碰撞,曾某被拖帶近百米,至魁奇路與躍進路交叉路口時,司機張某感覺異常后才下車查看,發(fā)現曾某已被碾壓致死。
經法醫(yī)鑒定,曾某系交通事故中被暴力作用致重型顱腦損傷死亡。佛山交警認定,張某構成了第一次交通肇事并逃逸,隨后又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均由張某承擔全部責任。禪城法院判決,張某觸犯了交通肇事罪,但因有自首、悔罪態(tài)度好且積極賠償受害人家屬等情節(jié),遂從輕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巨額索賠保險公司質疑故意殺人
2013年11月,曾某家屬向法院提起人身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要求張某、張某所供職的公司以及貨車投保的保險公司三者累計賠償各項費用共計約88萬元。
法院查明,曾某交通事故死亡后,曾某所供職的公司已對其進行了工傷保險賠償,包括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約45萬元。而涉案的貨車屬于張某供職公司,并已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保險限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且附加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庭審現場,保險公司卻當場拒賠,并稱貨車司機張某存在故意殺人的行為,屬于保險中免予賠償的事由。保險公司指事發(fā)現場有至少三位證人證明,死者曾某曾經拍打貨車車門,并站在貨車前面,張某不可能不知道,有理由懷疑張某存在撞死曾某的犯罪故意。
法官綜合審查確認,張某交通肇事行為屬于過失犯罪,保險公司認為被告張某是故意犯罪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判處保險公司賠付約64萬元。
延伸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的規(guī)則
根據相關法規(guī),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的,理賠責任先后順序是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侵權責任人。本案中,張某在事故中造成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直接賠償責任,超出交強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因為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兩種理賠限額達到111萬元,超過了受害人應獲賠范圍,張某無需再補充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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