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喻某駕駛摩托車搭乘曾某及自家小孩外出,行駛至一路口時與黃某駕駛的摩托車發(fā)生碰撞,致使曾某與黃某受傷。交管部門認定,黃某、喻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余某作為黃某駕駛摩托車所有人和管理人,存在管理過錯,也應承擔賠償責任。事發(fā)后,曾先生花去醫(yī)療費3萬余元。據了解,黃某事發(fā)時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資格,且駕駛的摩托車事發(fā)時未投保交強險。事后,曾某將喻某、黃某及余某一并告上法庭,索賠損失。
對此,余某稱,其對黃某使用該車輛并不知情,且該車輛保險已過期,不應再進行駕駛,黃某擅自駕車惹出事故與其沒有關系。
近日,重慶市酉陽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黃某承擔40%的責任,喻某承擔40%的責任,余某承擔10%的責任,曾某自身承擔10%的責任,三被告向曾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等共計4萬余元。
法官庭后解釋稱,本案中喻某搭載曾某及自家小孩的行為已構成超載行為;曾某在明知喻某已經搭乘孩子的情況下,仍然搭乘該車,就其所受損害的發(fā)生也存在一定過錯;余某作為摩托車交強險的投保義務人應投保而未投保,因此應當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與黃某承擔連帶責任,同時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其未盡到足夠的管理義務,就本案的發(fā)生存在相應的過錯。
據此,法院根據案情,作出了如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