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建筑工地第一天工作的過程中被砸傷手指,后為維權將用人單位訴至法院。近日,新疆溫宿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判決被告用人單位某建筑工程公司10日內支付原告趙某工傷保險待遇共計98756元。
經審理查明,2013年6月20日,原告趙某與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項目經理王利達成口頭協議,在該公司承建的溫宿縣某住宅樓工地從事鋼筋工的工作,試用期為一個月。上班后的第一天在工作過程中,由于原告趙某操作不慎手指被砸斷一節(jié),在住院治療期間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了趙某全部的住院治療費用。出院后,趙某申請工傷認定,經阿克蘇地區(qū)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認定趙某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傷應認定為工傷。之后,經阿克蘇地區(qū)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10級傷殘。
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辯稱,趙某雖然是在我公司從事工作過程中受的傷,但公司以為其支付了全部的醫(yī)療費用。公司有明確的規(guī)定,鋼筋工試用期為一個月后才能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趙某由于在試用期內受傷,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因此不能享受工傷待遇。
因趙某就賠償事宜與與某建筑工程公司協商遭到拒絕后,2013年10月,趙某向溫宿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后溫宿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做出仲裁裁決。趙某對該裁決不服訴至溫宿縣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中,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與趙某口頭達成用工協議,聘用趙某為鋼筋工,試用期為一個月。趙某在試用期工作中受傷,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于工傷。據此可以認定,趙某受傷屬于工傷范疇,用人單位應該給予賠償。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