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單位已為職工李某辦理參加了工傷保險,故李某遭遇工傷后,法院僅判決單位支付他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和傷殘津貼,駁回了他要求支付醫(yī)療費和傷殘補助金等的請求。
李某系濟南某物業(yè)公司職工,2009年4月22日22時30分,李某下班后騎電動車回家途中,被一小型越野客車撞傷。經醫(yī)療機構診斷為:多發(fā)骨折、腦震蕩、多處軟組織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2010年8月13日,濟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李某受傷為工傷。2010年11月8日,濟南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李某屬6級傷殘。2011年8月2日,李某因要求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未果,向市中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裁決后,李某不服,訴至市中區(qū)法院。
法院查明,物業(yè)公司在李某受傷前已經為李某辦理參加了工傷保險。
法院認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治療工傷所需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用、輔助器具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因物業(yè)公司已經為李某辦理參加了工傷保險,故對于李某主張的工傷醫(yī)療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能力鑒定費、檢查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用,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對于李某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傷殘津貼,不違反相關規(guī)定,應予以支持。
綜上,法院判決:物業(yè)公司支付李某2009年5月至2010年4月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7381.56元、2010年11月至2011年8月期間的傷殘津貼9060.51元;駁回李某的其他訴訟請求。(記者 高原 通訊員 劉剛)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