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駕駛一輛未投保交強險的摩托車與另一輛無牌摩托車相撞,致對方車主七級傷殘,雖承擔事故同等責任,但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對方損失。近日,江西省于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判決被告肖九發(fā)賠償原告王明祥損失91115.09元。
【保險案例】2012年9月8日20時10分許,原告王明祥駕駛無牌二輪摩托車從于都縣葛坳鄉(xiāng)沿319國道往寧都方向行駛,至葛坳鄉(xiāng)塘泥村進中心組路口時,與相對方向實施左轉彎被告肖九發(fā)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相撞,造成原告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被先后送至于都縣第二人民醫(yī)院、贛南醫(yī)學院第一附屬醫(yī)院接受住院治療,共花費醫(yī)療費22508.89元(其中被告墊付4600元)。后經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被告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3年4月19日,經江西省于都中立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原告構成兩處七級傷殘和一處十級傷殘。訴訟中,被告對原告的傷殘等級有異議,提出重新鑒定。2013年8月15日,經江西贛州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原告因車禍致外傷性腦梗塞,臨床治療終結后遺留嚴重構音障礙評定為七級傷殘;其肢體癱瘓已恢復,不予評定傷殘等級。因被告駕駛的二輪摩托車未投保交強險,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致人損害的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本起交通事故經于都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現(xiàn)場勘查,認定原、被告應負事故的同等責任,該事故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應予以采信。據此,對致原告損害的賠償份額劃分為原、被告對該起交通事故各承擔50%責任。因被告肖九發(fā)所駕駛的肇事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故被告應在交強險限額內自行承擔賠付義務,超出部分按雙方責任比例各自承擔。
經核算,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損失為醫(yī)療損失23168.89元、傷殘損失79130.64元,合計人民幣102299.53元,應由被告先在交強險醫(yī)療損失限額內承擔10000元、傷殘損失限額內承擔79130.64元,剩余損失13168.89元由被告承擔50%即6584.45元,但被告已向原告先行支付的4600元可從中抵扣。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車險知識】
買車險注意事項 汽車保險費用計算 車險哪家好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