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豪車交了7萬元保費,出車禍后保險公司卻拒絕理賠。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按照判決,被告保險公司須向原告陳先生全額賠付38.9萬余元車輛損失費。
2011年12月19日,陳先生購買了一輛瑪莎拉蒂總裁S系列轎車,同時向被告重慶某保險公司投保多個險種,并繳納保費7.4萬余元,保險期限為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12月19日,其中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268.98萬元。保險單沒有陳先生本人簽字確認,陳先生現(xiàn)持有該保險單及保險條款,并在庭審中陳述是在2012年7月才從代為投保的4S店取得。
2012年3月6日,陳先生駕駛臨時號牌為渝A45679(臨)的保險車輛與另一小轎車側面相撞,造成交通事故,重慶市北部新區(qū)公安交警支隊認定陳先生負全責。而所駕車輛懸掛的臨時號牌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已過期。陳先生為修理車輛支出維修費38.9萬余元。
陳先生申請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于當年6月26日書面通知拒賠,理由為所駕保險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沒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fā)的行駛證、號牌等,故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
保險公司稱,保險單告知欄載明:“請您詳細閱讀所附保險條款,特別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部分的條款內容”。因此,對免責條款盡到了說明義務,免責條款有效。臨時號牌過期應當認定為沒有臨時號牌,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情形。
法院審理認為,由于陳先生于2012年7月才從車商處取得保險單,而且對保單中簽名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并申請司法鑒定,而保險公司不同意進行司法鑒定,也不能提供保險單的具體交付時間,因此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不足以證明對相關免責條款的內容向陳先生作出了明確說明。故該免責條款未依法生效,保險公司不得以此條款拒絕賠償。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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