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HTK〗某紙業(yè)包裝廠系一街辦集體企業(yè)。熊小東于1994年7月在包裝廠參加工作,1995年元月23日,包裝廠與熊小東簽訂了期限為10年的勞動合同。?
1997年1月17日中午,因買賣股票與妻子產(chǎn)生矛盾,并發(fā)爭吵,熊小東獨自在家中喝悶酒。下午2時40分,熊小東見已過上班時間,于是放下酒杯,匆匆上班。剛進工廠大門口,廠辦公室主任王某發(fā)現(xiàn)其滿身酒味且略帶醉意,便規(guī)勸其回家休息,熊小東未聽勸阻,堅持上班。3時20分左右,熊小東工作時不慎將紙掉進機槽中,便隨手下去撿紙,左手當即被帶進滾輪,造成傷害事故,小指和無名指被壓斷。包裝廠當即組織工人將熊小東送到醫(yī)院進行治療,并為其預交了住院費1000元人民幣。熊小東經(jīng)醫(yī)院治療42天后出院,共用去2432?70元人民幣。?
熊小東出院以后,多次找到包裝廠的領導要求包裝廠給予其工傷待遇,報銷醫(yī)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及住院生活補助費支付傷殘補助費、誤工補助費。包裝廠則認為:熊小東負傷是由其本人酗酒、違反廠方的勞動紀律和工作制度、未遵守操作規(guī)程所致,事故的主要責任方是熊小東,因此,拒絕按工傷對待,但同意將為其預交的1000元人民幣作為給予熊小東的困難補助金。?
1997年3月12日,在多方求助無結(jié)果的情況下,熊小東向當?shù)厥袆趧訝幾h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被訴人包裝廠給予其工傷待遇,支付費用。市勞動爭議促裁委員會受理以后,立即組成仲裁庭進行審理,并對上述事實進行了查明。在審理過程中,當?shù)貏趧有姓块T作出行政確認書,確認熊小東的負傷不能認定為因工負傷,只能作為非因工負傷處理。同年4月13日,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如下裁決:駁回申訴人要求給予工傷待遇的申訴請求;仲裁費用申訴人承擔。??
【評析】〖HT〗本案是一起工傷爭議案件。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是:熊小東左手小指和無名指被機器壓斷在性質(zhì)上是否屬因工負傷。?
在工傷爭議案件中,對職工工傷事故的認定是比較關(guān)鍵的問題,因為對事故的認定關(guān)系到職工的切身利益,如果處理不當,會影響工傷保險制度原有價值在社會生活中的發(fā)揮。對于工傷事故的確定,在總結(jié)過去經(jīng)驗的基礎上,原勞動部于1996年8月12日發(fā)布了《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對工傷保險制度 的改革提出了一些新的舉措,這一法律文件比較詳盡地規(guī)定了關(guān)于工傷保險的基本原則、工傷范圍及其確定、勞動鑒定和工傷評殘以及工傷保險的待遇等問題。本案例中,熊小東左手小指及無名指于1997年1月17日下午被機器壓斷是否屬工傷?我們可以從上述法律文件中找出明確的答案。?
《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規(guī)定:“職工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負傷、致殘、死亡的,不應認定為工傷:(一)犯罪或違法;(二)自殺或自殘;(三)斗毆;(四)酗酒;(五)蓄意違章;(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彼^的酗酒,顧名思義是指沒有節(jié)制地喝酒。本案中,當事人熊小東明知自己在包裝廠的工作崗位是操作機器,帶有一定的危險,本應在喝酒方面有所節(jié)制,可在下午上班之前,因家庭矛盾不能排解,獨自喝賭氣酒,導致上班遲到。十分明顯,熊小東在進工廠大門時,廠辦主任見其帶有醉意,力勸其回家休息,可熊某卻執(zhí)意不從,堅持上班,因此,對于受傷事件,熊小東在主觀上存在明顯過錯。盡管熊小東的左手小指及無名指被機器壓斷是在正常的工作時間內(nèi)、在執(zhí)行勞動職責中造成,但因受傷是因酗酒所致,依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9條之規(guī)定,熊小東的受傷在性質(zhì)上不能算工傷,其受傷只能享受非因工負傷待遇。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其申訴是正確的。?
對熊某來說,酗酒的教訓不能說不深刻。本案例同時也告誡人們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guī)程不僅是用人單位的一項責任,同時也是勞動者必須恪守的一項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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