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在廣州一家建筑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去年7月,劉某在工作期間因為感覺疲累,到工地上一面圍墻旁休息。不料磚墻發(fā)生垮塌,劉某被砸傷,手和腳多處骨折。勞保局后做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劉某系工傷。但該建筑公司認為劉某受傷是上班時候怠工所致,認定為工傷不合理。而且劉某在上班時間私自離開工作崗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應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劉某咨詢:在工作期間休息受傷是否算工傷?
廣東港宏律師事務所的鄭賢春律師認為:本案的焦點在于,勞動者在正常的上班時間內休息,發(fā)生意外傷害時,能否認定為工傷。
鄭律師指出,即使勞動者確實存在怠工或違反勞動紀律的情形,只要意外傷害是發(fā)生在履行職務期間的,都應認定為工傷,因為工傷的認定是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怠工或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并不影響工傷性質的認定。只要不是蓄意違章,便可以認定為工傷。根據(jù)《企業(yè)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原(勞部發(fā) [1996]266號)之規(guī)定,只有職工因犯罪或違法、自殺或自殘、斗毆、酗酒、蓄意違章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而負傷、致殘、死亡的,才不應認定為工傷。而且,在工作間隙休息是正常、必要而合理的生理需要,并不能認為劉某的休息行為就是怠工。
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一項規(guī)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認定為工傷。劉某與建筑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劉某在工作期間休息時受傷事實清楚。因此劉某受傷符合工傷認定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