孫某于2013年7月被宏圖雇用,不想在工作時摔傷了。三個月后,孫某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鑒定,傷殘等級為八級。孫某認為,根據(jù)《侵權責任法》及最高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人身損害解釋),要宏圖公司賠償28萬元損失。
粗看,根據(jù)孫某八級傷殘標準,再按照《侵權責任法》和最高院的解釋,孫某的訴訟請求完全符合上述規(guī)定。但再仔細一看,我卻發(fā)現(xiàn)了問題。因為,這份由孫某單方委托的傷殘鑒定書,是參照《職工工傷與職業(yè)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下稱工傷標準)得出孫某傷殘八級的結論。但在計算賠償額時,孫某又不是按照工傷標準來計算工傷待遇,而是按照了《人身損害解釋》的賠償標準計算的,于是就得出了需要宏圖公司等賠償28萬元的結果。
我認為這是一種張冠李戴的做法。因為,自2005年1月1日起,最高院出臺了《人體損傷殘疾程度鑒定標準(試行)》(下稱人評標準),該標準適用于除法律、法規(guī)已明確規(guī)定適用其他有關鑒定標準以外的所有涉及人身損害賠償?shù)陌讣?。人評標準和工傷標準有幾個主要不同之處。首先,人評標準是《人身損害解釋》中計算賠償數(shù)額的依據(jù),而工傷標準是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中計算工傷待遇的依據(jù)。其次,人評標準要比工傷標準嚴格。比方說對同一人身傷害進行評殘,用工傷標準要比人評標準評出的結果可能高出一個、甚至二個以上等級。再次,二者晉級原則也不相同。人評標準未作晉級規(guī)定,而工傷標準卻有“兩項以上相同等級,最多晉升一級”的規(guī)定等等。因此,如果按照人評標準來鑒定,孫某的傷殘可能是十級甚至不構成傷殘。但在賠償方面,一般人身損害賠償卻比與工傷賠償項目要多、標準要高,比方說人身損害賠償有精神撫慰金等。因此,孫某用低標準評出的傷殘等級,再去適用高標準評定傷殘的賠償計算方法來計算賠償數(shù)額,明顯加重了侵權人的民事賠償責任,是不合理、不公平的。
當然,孫某完全有理由按工評標準評定傷殘等級,但如果這樣,只能按工傷待遇處理,此為勞動爭議,根據(jù)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的原則,孫某需要先向勞動爭議仲裁委提出申訴。
最終,原告同意被告支付各項損失11萬元,而此賠償額接近于人評標準中的十級傷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