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判決書
(2001)東中法行初字第34號
原告陳建國,男,1958年5月29日出生,漢族,住四川省營山縣回龍鎮(zhèn)石佛村7組。
委托代理人羅建雄,是陳建國的朋友。
被告東莞市勞動局。
法定代表人莫海明,局長。
委托代理人李煥榮、黃熾標,均是廣東理正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第三人東莞市虎門建設發(fā)展有限公司(下稱建設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銳平,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李東東,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陳立軍,該公司項目經(jīng)理。
被告東莞市勞動局2001年1月20日作出編號(2001)024號《東莞市企業(yè)職亡認定書》,認定原告陳建國于2000年10月12日在工地被異物傷右眼睛為非工傷。
原告陳建國不服上述認定,于200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同年9月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陳建國及其代理人羅建雄、被告東莞市勞動局的委托代理人黃熾標、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東東、陳立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他于2000年8月31日進入建設公司做工,10月12日,他在建設公司龍澤居工地上班時,被一塊鐵質(zhì)物飛入右眼內(nèi),造成七級傷殘。原告認為他是在從事本單位的日常工作中受傷的,根據(jù)《企業(yè)職工試行辦法》及有關規(guī)定,他所受的傷應是工傷,因此請求本院撤銷東莞市勞動局(2001)第024號認定書。
被告辯稱,原告未能提供其與建設公司的,而建設公司的員工登記資料沒有其記錄,其工資報酬也不是從建設公司領取的,因此原告與建設公司沒有勞動關系。建設公司已將其龍澤居工地的模板工程發(fā)包給肖伯文,原告是肖伯文雇請的臨時工,其應由肖伯文負責,但肖伯文既不是企業(yè),也不是個體經(jīng)濟組織,他與原告的工傷糾紛不適用國家工傷保險法律、法規(guī),原告的意外傷殘不符合認定工傷的條件,因此,原告屬于非工傷。請求本院維持其認定,并向法庭提供了由第三人與肖伯文簽訂的《工程承包合同》、第三人的員工陳立軍的證言。
第三人辯稱,原告稱其在龍澤居工地受傷沒有可靠的證據(jù)證實,且建設公司已將龍澤居工地模板工程發(fā)包給了肖伯文,在這工程上雇請工人、發(fā)放工人工資等都由肖伯文自行處理,建設公司并沒有雇請原告,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只與肖伯文有勞動關系,根據(jù)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如何確認臨時工用工主體的復函》的規(guī)定,建設公司無須承擔原告的傷殘責任。請求本院維持勞動局的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