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網(wǎng)8月11日訊:開車要買保險,這是大家都會做的事,既是為了行車安全,也是為了事故賠付保障。北京人趙某在2014年間肇事逃逸,賠付了傷者,之后請求太平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合同里約定了肇事逃逸的不應(yīng)賠付,一審法院北京昌平法院判定保險公司賠付趙某62萬元,保險公司不服一審審判結(jié)果,提起上訴。北京一中院今天二審認為,保險公司只需賠償交強險12萬元。
2014年6月28日晚上,趙某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造成楊某一級傷殘,王某重傷二級。趙某于2014年7月24日向公安機關(guān)投案,并且賠付了傷者125萬的賠償款。之后向保險公司理賠,遭到拒絕。
趙某認為:
被上訴人:對于保險公司在于本案的被上訴人也就是一審的原告,簽訂的保險合同當中,并沒有做到拒賠事項以及免責條款的提示義務(wù),也沒有在本案當中提交由被上訴人親筆簽署的投保單作為證據(jù)。因此保險公司不能以拒賠事項或免責條款對抗被上訴人的合理訴求。
保險公司認為,兩名傷者通過工傷保險得到了全額賠付,不應(yīng)由上訴人再次理賠。被上訴人在違反國家規(guī)定肇事逃逸,屬于該公司商業(yè)險下的免責事由,不應(yīng)由上訴人履行賠付責任。
上訴人:車輛保險是為了彌補正常合法駕駛行為當中無法預料的一些意外損失,而不是為被保險人的違法駕駛行為進行買單。因此,我們不同意在商業(yè)險下進行賠償。
二審法院合議庭評議認為,一審法院認定本案事實不清,依法予以改判。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交強險項下向趙某支付醫(yī)療費用賠償,不應(yīng)該三者險項下賠償趙某50萬元。保險公司在免責條款中進行了加黑加粗,盡到了提示義務(wù)。交通肇事后不得逃逸屬于公眾應(yīng)當知曉且遵守的社會秩序。
審判長:撤銷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2015昌平商初字第01414號民事判決,二,中國太平洋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項下支付原告趙某12萬元,三,駁回趙某替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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