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到下班時間,職工許某就去超市購物,不料被汽車撞傷,該事故是否屬工傷?近日,法院審結(jié)這起用人單位狀告人社局要求撤銷其作出的工傷認定的訴訟,依法駁回了單位的訴訟請求。
許某在某包裝公司上班,其下班時間為晚8點。2011年7月29日晚7點20分左右,干完活的許某和工友提前下班,準備一起到超市買點東西。當許某騎著摩托車載著工友即將到超市時,與一輛小型客車相撞。事故導致許某和工友雙雙受傷。事后,交警部門認定許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
當?shù)厝肆Y源和社會保障局依據(jù)包裝公司蓋章確認的申請書,認定許某為工傷。由于包裝公司未為許某繳納工傷保險費,這意味著包裝公司要承擔許某的相關(guān)工傷賠償。2013年4月,包裝公司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人社局對許某的工傷認定決定。
法院審理后認為,許某在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傷,這一事實經(jīng)包裝公司在工傷申請表上蓋章確認,人社局認定許某因工受傷,并無不當。許某擅自提前下班雖然違反了單位的勞動紀律,其性質(zhì)仍屬于下班。許某駕駛摩托車行駛的路線,盡管并非其回家的最短路線,但去超市購物是正常合理的生活需要,路線距離在合理范圍內(nèi),當理解為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線。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包裝公司的訴訟請求。 (任遠 萬森)
標簽: 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