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具備保險代理人資格)與某保險公司簽訂《個人代理保險合同》和《客戶服務專員人身保險代理合同》,合同對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了約定,主要包括考勤管理、培訓管理、獎懲管理、考核晉升管理等。后因周某考核不達標,保險公司與之解除保險代理合同。周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勞動仲裁委經仲裁后認為雙方存在勞動關系。保險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
分歧
對于保險代理關系是否屬于勞動關系,理論界一直存在爭議,法律也尚缺少硬性的規(guī)定。
一種觀點認為周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屬于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本質特征在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從屬關系,主要包括人格上的從屬關系和經濟上的從屬關系。人格上的從屬關系,是對勞動者自行決定自由權的一種壓抑,包括用人單位決定勞動者勞務義務的給付地點、時間、勞動過程等,勞動者對于自己的作息時間不能自行支配,勞動者須服從工作規(guī)則,而用人單位享有懲戒權等。經濟上的從屬關系,是指勞動者依賴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數(shù)據(jù)進行勞動,勞動者不能用指揮性、計劃性或創(chuàng)作性方法對于自己所從事工作加以影響。周某需要服從保險公司的管理,包括考勤管理、培訓管理、獎懲管理、考核晉升管理等。由此,周某與保險公司存在人格上和經濟上的從屬關系,即存在勞動關系。
另一種觀點認為周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屬于委托代理關系。保險公司與保險代理人之間簽訂的是《個人代理保險合同》,中國保監(jiān)會《關于個人保險代理人法律地位的復函》中明確了個人保險代理人屬于保險代理人的一種,其與保險公司之間屬于委托代理關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周某與保險公司之間屬于委托代理關系。理由如下: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一種民事委托法律關系,保險代理人在委托人(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以委托人名義向第三人(投保人)銷售保險產品,簽署保險合同,并且合同中的保險責任由委托人承擔。這種法律關系明顯區(qū)別于用人單位、勞動者間產生的勞動關系:雖然保險公司對個人保險代理人實施考勤管理、培訓管理、獎懲管理、考核晉升管理等,但個人保險代理人對自己工作的自由權、決定權明顯大于普通勞動者。而且,根據(jù)《保險法》第136條規(guī)定,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負有培訓和管理的責任,以確保個人保險代理人的職業(yè)道德和業(yè)務素質。所以不能因為保險公司對保險代理人的考勤、培訓、獎懲管理、考核晉升管理等就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從屬性。
綜上,本案中,周某與保險公司雖具備建立勞動關系的表面特征,但周某并不是保險公司的成員,雙方是委托代理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