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24日是一個大雨天。當時,潘先生開車路過余杭區(qū)世紀大道時,陷入了積水,車子熄火,潘先生當即報險。
經(jīng)維修,發(fā)動機因進水損壞,整體更換,修理費共87116元,而保險公司的定損單卻只認定了2000元清洗費,對發(fā)動機的損失不予理賠。
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于是潘先生起訴到了法院。潘先生認為,他們已經(jīng)買了車損險,而發(fā)動機作為車輛的重要組成部分,壞了當然要賠。
可保險公司卻說,之所以不賠,是因為根據(jù)投保單,潘先生沒有投保“涉水險”,也就是說,車被水淹或涉水行駛不賠償。余杭法院的法官最終判決原告潘先生勝訴。
為什么這么判?法官判決的理由是,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應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內容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而這家保險公司沒能舉證證明自己已經(jīng)盡到說明義務。
而且法院認為,保險條款中有車輛在暴雨、洪災等情況下受損,保險予以理賠的條款,但隨后又有“車輛發(fā)動機進水不予理賠”的條款,合同存在矛盾,所以應該作出對車主(格式合同訂立中的弱勢一方)有利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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