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用人單位為了更好地保障和提高勞動者的養(yǎng)老生活質量、留住人才和提高勞動者的忠誠度,為職工購買了養(yǎng)老金保險。不過,要是員工哪天不干了,這筆養(yǎng)老保險又有可能被莫名其妙收回了。日前,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保險合同糾紛案,終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因合同解除給員工造成的損失18萬余元。
王某原系某保險公司的一名副總,工作期間公司以發(fā)放職工福利的方式承保了以王某為被保險人的個人養(yǎng)老金保險合同7份,投保人即為該保險公司,保費也由公司一次性繳足。其中,三份保險注明投保人為王某,四份保險注明投保人為公司。2013年王某在向保險公司提出領取保險金時,被告知上述7份保險合同在2001年王某離開公司后即已解除。
今年3月底,王某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認為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的行為構成違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損失188446.55元。保險公司則辯稱:首先,原告訴求的七份保單,均為被告購買,并辦理投保手續(xù)、支付保險費,被告為實際投保人。其次,王某原是被告公司的副總,在其擅自離職后,被告依據(jù)公司規(guī)定辦理了退保手續(xù),全額收繳其已計存的補充養(yǎng)老金。
法院經審理認為,對于投保人為王某的三份保險合同,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對其余四份保險合同,雖然保險公司是投保人,但其解除合同的權利應當受到限制。因為,上述合同生效后,王某作為被保險人即已享有完整的期待利益。保險公司從未通知其關于合同解除的事宜,直至王某達到退休年齡后申請領取保險金時才知道合同已被解除。保險公司應當對其任意解除保險合同且未及時告知王某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遂判決支持了王某主張保險公司賠償18萬余元損失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