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柚網(wǎng)10月23日訊:2015年7月22日14時11分,原告陳某駕駛某小型轎車沿羲皇大道由東向西行駛到燒傷醫(yī)院路口處與同向行駛的無號牌普通二輪摩托車相碰,致摩托車駕駛員張某某傷情嚴重送到某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經(jīng)市公安局交警支隊機動大隊認定原告陳某與死者張忠良承擔同等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賠償給死者張某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誤工費、伙食補助費等各項共計370000元。原告陳某與李某于2015年3月29日簽訂車輛轉(zhuǎn)讓協(xié)議,由原告李某所有的某小型轎車轉(zhuǎn)讓給陳某,雙方未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原告李某此前在某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轉(zhuǎn)讓后約拖保兩個月,原告李某在2015 年7月22日11時53分在某乙保險公司為該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費用由陳某繳納。
【爭議】
本案在庭審過程中的焦點在于:第一,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的認定;第二,保險合同實際投保人的認定。首先,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是本案爭議的最大焦點,在審判實踐中也分為不同的意見,有的人認為保險合同生效時間應當按保險單上載有保險期間的起止日期計算;亦有人認為保險期間應當按照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計算。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提出投保申請、繳納保險費,被告于2015年7月22日11時53分生成保單、繳費確認、簽字蓋章,保險單上保險期間為2015年7月23日0時起至2016年7月22日24時止,事故發(fā)生在2015年7月22日14時21分。在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未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因此保險公司不予理賠。保險合同生效時間的認定直接關系到保險公司是否賠償?shù)膯栴};其次,本案中涉及機動車轉(zhuǎn)讓已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zhuǎn)移登記且實際投保人不是被保險人的問題,也影響著保險公司的實際賠付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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