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0日,匡某到日照某公司擔任預算員。2013年2月5日,公司以匡某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將其辭退。工作期間,公司未與匡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依法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锬骋蠊こ坦狙a繳社會保險費、支付經濟補償遭拒后,向當?shù)貏趧尤耸聽幾h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支付經濟補償9700元。
仲裁委審理認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根據(jù)庭審調查及公司自認口頭辭退匡某的事實,公司的辭退行為應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但匡某明確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應視為匡某系對其權利的自由處分。另外,《勞動法》第100條與《社會保險法》第86條均規(guī)定,社會保險費征繳系勞動行政部門與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職責,所以,對匡某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費的仲裁請求,仲裁委無權處理。最終,仲裁委裁決:該公司支付匡某經濟補償4860元,駁回匡某的其他仲裁請求。夏培獎 張世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