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輛載有25噸液氨的槽罐車,行駛至306省道湖南省岳陽市華容縣三封寺鎮(zhèn)墨山村路段時翻車,導致大量液氨泄漏,千余名群眾被疏散,無人員傷亡。近日,湖南省華容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了這起因車輛側翻,液氨泄漏,致使農田受污染、農作物受損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某保險公司賠償十農戶4.84萬元,黃某賠償1.16萬元。
【保險理賠案例】8月5日,黃某駕駛重型貨車由東往西逆向行駛至華容縣三封寺鎮(zhèn)某村路段時,與胡某駕駛的重型罐車(載液氨25噸)相撞,后罐車側翻,大量液氨泄漏,附近農田及農作物受損。經華容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黃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某不負事故責任。
事故發(fā)生時氣態(tài)的氨氣大量泄漏及施救過程中反復沖水稀釋,導致附近十農戶林木、果苗、稻谷、棉花等農作物受損。貨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公司以“商業(yè)險條款約定:地震、戰(zhàn)爭、核子輻射或污染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為由拒賠。十農戶的損失經鑒定為6萬元,十農戶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和黃某賠償。
法院認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保險公司將本案中液氨泄漏產生的污染與地震、戰(zhàn)爭、核子輻射或污染等不可抗力相提并論,進而提出免責的主張,顯然,保險公司在簽訂合時沒有對相關條款明確告知和合理說明,事故后錯誤界定污染含義,擴大解釋格式條款,限制對方合法權益。本案液氨泄漏危害雖大,但仍屬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只要人們加強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guī)則,是能預見、能避免并能克服的,故保險公司不應免責,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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