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理賠案例】日前鮑女士投訴稱,2009年底,她貸款買了一輛別克轎車,請漢陽王家灣的武漢承誠投資擔保公司擔保,并向該公司交了5000元的保險抵押金,由工行提供貸款。前年底,已還清銀行貸款,最近,她突然想起了此事,就找擔保公司索要5000元的保險抵押金。擔保公司卻說,她買的平安車險,不是擔保公司指定的保險公司車險,只能退3000元押金。
漢陽區(qū)工商人員接投訴后,立即找到擔保公司。擔保公司說,鮑女士當年在擔保格式合同上已簽名同意,到指定的保險公司買車險。
鮑女士覺得很委屈,她說,當時,擔保公司的業(yè)務員拿出一大堆資料要她簽名,她根本沒時間細看,業(yè)務員也沒特別說明,才導致她買了平安的車險。
漢陽工商人員認為,對消費者不利的格式條款,擔保公司有告知提醒消費者的義務。后經協調,擔保公司日前同意,退還鮑女士4000元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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